债务企业名称:香河经济 (略) 政管理公司
所在地: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债权总额:3,183,993.21元(截至2023年3月15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 (略) (略) ( (略) )拟处置持有的香河经济 (略) 政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截至2023年3月15日,该户债权总额3,183,993.21元,其中债权本金1,300,000.00元,利息1,883,993.21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以第三人香河经济技术开 (略) 名下位于香河县开发区夏安公路南侧的房产作为抵押。
企业概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4年6月15日,位于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持股比例100%。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人香河经济技术开 (略) 成立于2003年7月10日,位于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 (略) 规划展览中心)。企业类 (略) 。
抵押物为上述抵押人名下位于香河县开发区夏安公路南侧的房产,建筑面积3895.13平方米,已办理抵押登记。
鉴于本项目债务人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项目情况,特作出如下提示:
一、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发[2009]19号):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 (略) 可以对本标的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三、标的债权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部分/ (略) 或仲裁机构支 (略) 强制执行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 (略) (略) 面对国际和国内 (略) 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本公告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承诺。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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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 (略) (略)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