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备件联轴器ROTEX38 St98 1b-φ31.75 1b-φ42等公开询价公告B*
一、招标单位:山西太 (略)
二、询价编号:B*
三、招标备件名称:联轴器ROTEX38 St98 1b-φ31.75 1b-φ42等5项
四、评标原则及投标事项:总价最低。(不得漏项报价)
五、报价资格要求: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代理商及贸易商。
上述资质及证明材料请扫描成电子版随报价在中联钢网中的通用资质补充中报出,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注.本公告的备件外部物料组中已包含的供应商且满足以上要求,可不用提供资质。)
六、报价能力要求
1、投标前,需与使用厂核实确认技术要求,满足现场实际使用要求后,再进行投标报价。
2、具备技术服务的能力;有能力提供现场安装、维护和使用的技术指导,具备48小时内赶至现场服务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资质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纪录;
6、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7、如有单位资料造假,一经发现,立即在网上公示,并永久取消报价资格。
8、在合同履约中无不良纪录。
七、报价要求
1、报价截止时间:详见中国联合钢铁网招投标平台网的北京时间;
2、报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税率为13%;按附件的格式进行报价。
3、报价要求为中国联合钢铁网招投标平台网上报价,不接收书面报价、传真报价和电子邮件报价。中联钢入网联系人:颜建中*、*,手机:*、*。如有操作方面的问题,请打培训电话:*。
4、报价内容包括按照附件格式填写的价格和交货期,所有报价单位的必须提供第五条报价资格要求的资质及证明材料,报价单位扫描后以电子版形式在中联钢网上报价时上传通用资质补充附件报出,或提前将电子版发采购部通用备件室(*@*ttp://**).
5、无资质及证明材料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6、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报价。
八、其它
1、交货地点:太钢采购部库房或使用现场。
2、交货方式:按照太钢实际交货时间和要求交货。
3、运输及包装:适合运输方式的包装方式,包装、运输、保险费均含在货价里;
4、质量验收:根据订单及铭牌的型规描述对照验收货物的准确性。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进口件的验收规定按采购部下发的钢采通知【2019】质26号文件执行。
5、付款条件:财务挂账后90天付90%,1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10%质保金。
6、太钢厂区内货物运输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以及太钢厂区道路通行规则;供应商现场送货和测绘必须遵守太钢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7、合同格式及详细内容见http://**,报价单位如对合同文本内容有异议请在报价中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太钢合同文本。
九、联系方式
1、提交报价文件地点:太钢采购部采购管理室;
2、报价联系人:孙天鹏 , 联系电话:0351-* *
3、业务联系人:*沁 , 联系电话:0351-* *
4、使用厂联系人:刘伟, 联系电话:*
十.报价及开标
1、报价截止时间:详见中国联合钢铁网招投标平台网的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太钢采购部开标室;
十一、报名及投标人员在太钢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太钢的安全规定。现场技术交底及现场装运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指挥。
报价表及附件
公告发布网站:http://**
微信公众号:太钢采购部
附:钢采通知【2019】质26号
关于修订资材备件类进口件合同约定
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采购室、库区:
钢采通知【2019】质12号“关于资材备件类进口件合同约定及验收的通知”已执行四个多月,结合试行中存在的问题,现修订资材备件类进口件合同约定及验收规定如下:
1、专业科室在采购进口件时必须确认供方的供货渠道,国外品牌在国内生产或组装的,在合同(包括长单框架合同)中应在产地栏注明“国外品牌”和具体品牌名称,必 (略) 名称;国外品牌在国外生产通过海关入境的,在合同中应在产地栏注明“进口件”和具体品牌名称,必要时注明出产地国家名称。
2、专业采购室在与供方签订合同(包括长单框架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进口件随机资料的验收方法,“国外品牌”原则上按国产件进行验收,需供方提供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及其上游合同。进口件可选择下列验证方法的其中一种进行约定,仓储库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1)报关单。报关单必须是经海关审验,二维码中信息与报关单编号相符。若报关单中的消费使用单位或境内收货人不是我方的合同供方,则应同时提供能证明贸易关系的上游合同;
2)外商在中国的分(子)公司、办事处出具的产品产地或质量证明及供方的上游合同;若合同供方是外商在中国的分(子)公司、办事处,则无须提供上游合同;
3)授权代理证书及供方的上游合同。品牌公司、授权代理商、太钢签订三方协议的,进口件在协议有效期内,无须提供上游合同。长期有效的授权代理证书,建议库区建帐备案,有效期内交货供方无需再提供。
报关单及上游合同除价格可涂抹外,其余信息均需保留。如供方采购合同中存在多级贸易关系,需提供各级购销合同,形成闭环。
3、对于产品来自全球化工厂、交货前无法确认是国内生产还是国外生产的:
1)品牌公司明细可报质量管理室审核备案,由质量管理室转发采购管理室、库区执行;
2)明细中产品,专业采购室在与供方签订合同(包括长单框架合同)时,可在合同条款中分别约定国外生产的进口件随机资料的验收方法和国外品牌在国内生产或组装的“国外品牌”随机资料的验收方法,仓储库区根据实物的实际产地选择对应的一种验收方法进行验收。此方法可避免交货时发生原产地不一致导致的频繁变更合同;
3)采购管理室、库区负责对合同与备案明细的一致性把关。 (略) 未备案,但交货时候发生进口件与国外品牌不一致情况,按照质量异议提报;
4、专业科室在与供方签订进口件的采购合同前,除向其明确随机资料的要求,同时对其供货时提供符合品牌规范的包装、标识等提出要求,便于仓储库区在验收时辅助识别。
5、未按照以上规则约定,造成仓储库区不能按照上述要求验收的,专业采购室和仓储库区根据《采购部质量异议管理办法》要求审批执行。
6、专业采购室、仓储库区须不定期对上述随机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辨识,查验辨识情况须体现在月度抽检记录中。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持续更新升级至各方无异议后,纳入《质量异议管理办法执行》。
质量管理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