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年产*吨铜杆、铜排(覆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 (略) 年产*吨铜杆、铜排(覆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经济开发 (略) 南侧,租赁开发区标准化厂房B2栋。拟购置螺旋式空气压缩机、上引炉、拉拔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吨铜杆、铜排(不覆锡)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占总投资的0.75%。项目代码:2309-*-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达标排入园 (略)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工频炉熔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
5. 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炉渣和除尘灰须外运至铜冶炼企业综合处置利用,不得随意处置。废布袋可委托除尘设备供应维护商回收综合利用。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含油手套等劳保用品、废包装桶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控制铜原料质量,不得含有水垢、油污、涂层、油漆、漆包线、胶皮、毛丝等杂质,保证原料为洁净无需清洗及预处理的裸铜。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 (略) 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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