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百色供电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百色田林那帮风电、八渡风电整合送出工程(隆林150兆瓦风光储一体化项目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函》及《百色田林那帮风电、八渡风电整合送出工程(隆林150兆瓦风光储一体化项目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百色田林那帮风电、八渡风电整合送出工程(隆林150兆瓦风光储一体化项目送出工程)
二、项目代码:2305-*-04-01-*
三、项目概况
百色田林那帮风电、八渡风电整合送出工程(隆林150兆瓦风光储一体化项目送出工程)位 (略) 西林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送出工程起自隆林风光储一体化项目升压站,终于220kV句町变电站。工程建设内容包括220kV句町变电站隆林风光储升压站出线间隔工程、隆林风光储升压站220kV句町出线间隔工程和新建隆林风光储升压站~句町220kV线路工程。间隔扩建工程不涉及土建工程,新建隆林风光储升压站~句町220kV线路工程,全线为单回路架空线路,线路长度25km,全线使用杆塔总数量为69基,新建杆塔68基,利用旧杆塔1基,新建杆塔中直线塔35基,转角塔33基。工程总占地面积1.84hm2,其中永久占地1.02hm2,临时占地0.82hm2。工程土石方总挖方量为10315m3,总填方量为10315m3,无永久弃渣。工程总投资478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67万元,计划2023年9月开工,2024年3月完成,建设总工期为7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43.6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6.79万元,植物措施0.71万元,临时措施5.65万元,独立费用16.37万元,基本预备费2.0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0240万元(其中隆林各族自治县11660元,西林县8580元)。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隆林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和西林县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我局和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西林县水利局监督检查。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略) 水利局
2023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