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政审〔2021〕6号
关于平阳县鳌江镇梅溪双龙采石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M )申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委托浙江 (略) 编写的《平阳县鳌江镇梅溪双龙采石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通过投资在线平台3.0系统已收悉(项目代码:2020-*-77-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平阳县鳌江镇双岙村,占地面积共计70494m2,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扰动地表面积70494m2。工程建设总工期12个月,于2020年10月开工,2021年9月完工。本工程总投资2632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2385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70494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259.9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31.86万m3(其中削坡挖方31.80万m3,护坡挖方0.06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2.30万m3(场地平整0.99万m3,防护工程0.10万m3,绿化覆土1.21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0.73万m3(绿化覆土0.73万m3)。
(五)工程开挖余方30.29万m3(其中削坡挖方30.23万m3,护坡挖方0.06万m3)是很好建筑材料, (略) 场出售方式消纳。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70494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预计在方案实施并发挥效益后,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渣土档护率95%,林草覆盖率22%。
六、根据建设项目布局及造成水土流失的特点划分为2个区: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线√;
植物措施:综合绿化√,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洗车平台√、管线开挖防护√、泥浆周转池√;
Ⅱ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临时施工场地排水、管理措施;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577.18万元,要求你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工程总概算。
十、根据财综〔2014〕8号、《 (略) 物价局 (略) 财政厅 (略) 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文件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规定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的80%征收。
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70494m2,按规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395.20元。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产生的土石方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我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我局批准。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县水土保持监督所、县水政监察大队和鳌江水利管理所负责。
平阳县水利局 2021年1月14日印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略) 水土保持条例》 (略) 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 (略)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