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2023〕129号
(略)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在江南区南建路68号华润置地江南中心(二期)设置围墙围挡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 (略) 政后排绿地范围内,超出该项目红线范围,该广告牌不符合《 (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的规定;不符合《 (略)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第3.2.9条关于“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禁止设置: 3.2.9.1 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禁止设置。3.2.9.2 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禁止设置。3.2.9.3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禁止设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以及《 (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项关于“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你单位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