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2023〕131号
(略) (略)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在江南区南建路20号设置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平行墙面)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广告牌不符合《 (略)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第3.2.1条关于“建(构)筑物的顶部(包括其附属物)禁止设置广告或招牌”的规定、第4.2.2.2条关于“户外广告上沿不得突出墙面(包括女儿墙)的外轮廓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以及《 (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项关于“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你单位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