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发改审批字〔2024〕393号
关于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黎川分中心潭溪道班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黎川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黎川分中心关于申请批复潭溪道班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黎路函〔202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黎川分中心潭溪道班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黎川分中心潭溪道班新建工程。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代码: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黎川分中心申报,项目代码:2411-(略)-04-01-(略) 。
三、项目建设地点:黎川 (略) 西侧、 (略) 南侧。
四、建设工期;16个月(从开工之日算起)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略).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略).24平方米。其中1#楼道班楼3167.88平方米,2#楼配套用房835.12平方米,3# (略) 应急中心楼6520.14平方米,地下室2419.1平方米,并建设相应的绿化、道路、围墙、大门、室外电气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金额约(略)元,资金来源为上级道班建设补助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七、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接文后,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和《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有关规定及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抓紧时间做好可研和初步设计并报我委审批,确保项目如期建设。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 送: (略) 、 (略) 、 (略) 、 (略)
黎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