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9]470号)规定,内蒙古 (略) 将培训中心教学设施,出租给培训中心运营服务管理项目供应商内蒙古 (略) 自主经营使用,现将出租信息公告如下:
一、出租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乌 (略) 104号内蒙古 (略) 内,培训中心教学设施,包括住宿楼、食堂和教室,允许承 (略) 会议和教学计划外闲置期间, (略) 规定自主经营。
二、项目状况:出租房屋包括住宿楼1824平方米、食堂300平方米和教室265平方米,总面积2389平方米。
三、出租期限、底价及其确定依据:出租期限2年,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出租底价*元;出租 (略) 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内蒙古中启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出租房屋实施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四、出租用途及出租方式:
出租用途: (略) 教学计 (略) 非会议使用期间, (略) 规定范围内实施自主经营场地使用。
出租方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 (略) 公开招租: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规定, (略) 培训中心教学保障的特殊要求,以不 (略) 公开招租, (略) 党组 (略) 培训中心教学设施出租给培训中心运营服务管理项目供应商内蒙古 (略) 。
五、租金支付:按年度收取租金,采用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收取的原则,租金直接缴入自治区财政厅。
以上公告,公告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9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