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发 (略) 关于长新树脂(广东)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长新树脂(广东)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长新树脂(广东)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312-*-04-01-*)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经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技改项目位于现有厂房规划位置,技改一条生产线(产品产能为氨基树脂9000吨/年);主要构建物包括一 (略) 占地面积 780 平方米,一座地下废水池及冷凝水池占地面积 200 平方米;项目主要用能设备包括1台反应釜、1套蒸馏生产线等、公用工程利用一期项目设备、冷却水输送泵和空压机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870.07 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48.*千瓦时、年蒸汽消耗量不高于*吨,年冷冻水消耗量不高于299.*吨,年氮气消耗量不高于41.*立方米,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523.26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 (略) 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