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函〔2022〕 (略)
宿州 (略) 关 (略)
新建1台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略) :
报来《 (略) 新建1台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宿州市萧县 (略) 初审意见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略) 拟投资1000万元 (略) 新 (略) 楼三楼东侧预留的DSA机房内安装1台DSA设备用于心内科血管造影及介入治疗。 (略) 及周边区域医疗发展需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流程和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DSA机房上方(常用束流方向)空间不得用于人员长 (略) ,机房辐射防护措施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建设,并确保机房周边防护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要求。
2、根据新增DSA的实际应用,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明确相关行政科室、医技科室职责,细化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DSA操作规程与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3、认真履行监测计划,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 (略) 周围的辐射环境水平开展监测,检测报告须妥善归档保存。
4、辐射安全负责人和全体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要求开展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四、若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 (略) 重新审核。
五、请在获得本环评批复后、DSA启用前及时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使用后3个月内自行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宿州市萧县 (略) 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管工作,并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 (略) 。
宿州 (略)
2022年5月10日
抄:宿州市萧县 (略) ,江苏清全 (略) 。
宿州 (略) 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