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13-*
通讯地址: (略) 自流井 (略) 政务服务与数字化管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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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件全文 |
1 | (略) 天 (略) 年产2000吨水性涂料和年产10000吨改性水玻璃项目目 | 自环沿滩审批〔2023〕15号 | 2023.9.21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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