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自然资公示〔2023〕第23号)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3日
编号:易自然资公示[2023]第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易自然资罚字[2023]第23号
案件名称:云南天源 (略) 非法占地案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天源 (略)
主要违法事实:云南天源 (略) 非法占用易门县龙泉街道韩所社区第11组集体土地1047平方米(旱地136平方米,林地911平方米)建污水处理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治规定,属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林地处以罚款人民币每平方米3元(911㎡×3元/㎡=2733元),对非法占用耕地处以罚款人民币每平方米6元(136㎡×6元/㎡=816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549元(大写:*仟*佰***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