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金山镇2024年度第六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金政〔2024〕2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综〔2021〕2号), (略) 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金山镇境内农用地0.0027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其他园地0.0027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002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一、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二、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 (略) 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三、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 (略) 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
此复。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