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审批函〔2022〕524号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 (略) :
你公司《关于对<山西汾西矿业集团 (略) 400万t/a矿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的申请》(汾水办字〔2022〕213号)、 (略) 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 (略) 400万t/a矿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9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汾西矿业集团 (略) 400万t/a矿井项目位于晋中煤炭基地汾西矿区,行政区划隶 (略) 管辖。井田面积48.7843km2,可采煤层为2、3、7、9、10+11号煤层,剩余服务年限37.6年。该项目采用斜井方式开拓,2、3、7号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回采工艺,9、10+11号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回采工艺,利用现有工业场地、风井场地、井筒及现有地面生产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环保设施等,并在新增采区新建巷道、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建设地面矸石充填系统、瓦斯抽放泵站和乏风氧化发电供热装置。项目总投资99089.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44.15万元。
水峪煤业矿 (略) 晋中煤炭基地汾西矿区规划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2012〕159号文出具《关于< (略) 晋中煤炭基地汾西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略) 环境保护局以晋环防字〔87〕128号文对300万吨/年矿井扩建项目环评进行了批复,并于1987年11月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批表。
(略) 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3〕1619号文核定矿井500万吨/年生产能力,以晋煤行发〔2017〕247号文批复矿井生产能力由500万吨/年核减为400万吨/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该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煤矿。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49号)、 (略) 能源局《 (略) 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 (略) 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96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公益林、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工作,对井田范围内的居民点、工业场地、未定级文物、河流等保护目标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将井田内的3号、6号、7号、9号水源井和杜濮镇集中供水水源 (略) 级文物保护单位道相村烽火台、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设为禁采区。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你公司要按照《 (略) 汾河保护条例》有关要求,采取避让措施并在兑镇河生态功能保护线内,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提高汾河流域河流自净能力。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造成影响。项目位于郭庄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要严 (略) 水利厅《关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 (略) 400万t/a矿井及配套坑口选煤厂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晋水资源函〔2018〕672号)要求,做好泉域保护相关工作。
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设施的维护管理。此次项目对矿井水处理站进行提标改造,增加超滤、反渗透、紫外线消毒等装置,矿井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于井下降尘洒水、黄泥灌浆、绿化等,剩余部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含盐量低于1000mg/L要求后排入兑镇河。主工业场地生活污水通过污水 (略) 公用事业管理局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南风井场地、后河工业场地、王家庄风井场地均设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地绿化洒水,不外排。乏风氧化发电装置排水回用于黄泥灌浆。初期雨水依托现有收集系统,收集后的雨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承诺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的建设,确保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全部回填井下。矸石充填系统未投运前,暂按 (略) (略) 、 (略) 科奥 (略) 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后掺入洗煤产品中外销。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暖期主工业场地供热采用1台燃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烟气回流”系统,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标准限值要求,其他场地供热采用电采暖,井筒防冻采用红外电热风炉,浴室采用水源热泵等。原煤输送采用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黄泥灌浆设全封闭黄土堆场,矸石破碎、筛分、制浆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原煤出井后全部送配套选煤厂进行洗选,洗选后的精煤通过铁路专用线外运。
(五)落实项目“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加快矿井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和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矿井水处理后长期稳定达标,生活污水全部回用。尽快对后河工业场地进行绿化和硬化,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搬迁迹地、取土场的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晋环防字〔87〕128号文执行。待汾西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