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已经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认可并告知弋阳县自然资源局,现予以公开。
抵押物:弋阳县大东山建筑用砂岩、玄武岩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
抵押权人:中国 (略) 弋阳支行、 (略) 弋阳支行、上海浦东 (略) 上饶分行、 (略) 南昌红谷滩支行。
一、在抵押期限内,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或未经抵押双方同意,弋阳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该采矿权的转让。
二、采矿权人应依法开展采矿活动,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弋阳县自然资源局会对未按期缴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该矿被关闭或采矿权不能延续的,由抵押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四、请抵押双方在该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共同向弋阳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资料,解除抵押备案。若本抵押期限届满后,未申请解除的,该抵押备案自动解除。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