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 (略) 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马尔康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现该《细则》在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官网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电话 *** )。
马尔康市住房 (略)
2022年4月8日
马尔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 (略) 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结合马尔康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马尔康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存量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略) 称维修资金,是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略) (略) 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略) 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略) 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 (略) 有且与其他物业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 (略) 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略) (略) 对马尔康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略) 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略) 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 (略) 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略) 应当根据马尔康市情况,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
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 (略) 有。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第六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交存的维修资金 (略) 有。
第八条存量住房交存维修资金,至少单 (略) 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 (略) 管理机构申报。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载明拆迁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第十条 (略) (略) 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管理机构应当受托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 (略) 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在交存维修资金后,管理机构应当 (略) 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略) 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 (略) 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交存证明及其他法定要 (略) 有权登记。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 (略) )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 (略) 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应当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可聘请工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量清单,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及离任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三)业主决策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 (略) 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占相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四)审核备案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等必要材 (略) 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五)工程款的预拨付
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
(六)现场签证
建筑区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签证并提出书面意见。维修资金使用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现场签证。
(七)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维修资金列支 (略)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由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决算资金。
(八)质量保修
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业主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 (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隐患,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维修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建设(房地产) (略) 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限期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组织紧急维修的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留存影像资料。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 (略)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资金使用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资金申请使用期间, (略) 申请使用资料供业主查询,并对业主异议予以书面回复。业主对资金使用申请人的书面回复仍有异议,或者对资金使用存在其他争议的,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管理机构统一代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在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账户, (略) 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将代管的维修资金,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
建筑区划发生变动,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发生更换,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发生变动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接受市住建、 (略) 门以及专户银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业主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 (略) 有权证注销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提取维修资金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管理机构通知银行办理分户账注销。
业主持管理机构同意支付通知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账的剩余款额。
第二十六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或应要求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账目管理单位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当按每幢建筑物公布;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者 (略) 的, (略) 公布;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和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储,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维修资金禁止用于从事国债回购、股票买卖及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细则规定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略) 、 (略) (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略) (略) 罚,或依 (略) 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
(二) (略) 、 (略) 和管理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
(三) (略) 、 (略) 和管理机构、业主大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 (略) 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略) 、 (略) 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挪用维修资金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略) (略) 可以就实施本细则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本细 (略) 、 (略)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