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3-000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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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召政办〔2023〕18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公开范围 | 公开 | 主题分类 |
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召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召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8日
南召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略) 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90号)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并结合《南召县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用地现状及规划、《南召县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年)中的用地规划为依据进行划分及环境噪声现状,对我县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特编制本方案。
一、区划适用范围
南 (略) 规划的全部范围,西至207国道(环城西路),东至黄鸭河东侧,北至兴庆路,南至白河北岸,规划总面积33.92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划分 (略) 区域声环境功能区。
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见表1。
表1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类别 | 适用区域 | |
0类 |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 |
1类 |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 |
2类 |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 |
3类 |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
4类 | 4a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二)噪声限值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表2。
表2 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单位:dB(A)
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 | 70 | 55 |
4b | 70 | 60 |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详见附件1、2、3。
四、实施与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规划建设康复疗养设施有安静需求的区域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0类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四)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是以《南召县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南召县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年)中的用地规划为依据进行划分, (略) 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逐步调整和实施,及时同步调整本声环境功能区划。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1、 (略) 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览表
2、 (略) 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览表
3、南召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