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4号
《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平乐县2024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24〕18号)批准征收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0.3196公顷,作为平乐县2024年 (略) 建设用地。根据《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平乐县2024年 (略) 建设用地所涉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乐县2024年 (略) 建设用地(平 (略) 法警训练场
及附属配套基础设施)。
二、征收土地位置:平乐县平乐镇 (略) 。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乡镇 | 村组 | 草地 | 其他土地 | ||
平乐镇 | 南洲村委第三村民小组 | 集体 | 0.3196 | 0.3196 | - |
合计 | 0.3196 | 0.3196 | - |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及安置 补助费标准 |
水田 | 0 | 86.#元/公顷 |
其他草地 | 0.3196 | 86.#元/公顷 |
合计 | 0.3196 | 27.#元 |
(二)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乐县新一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规〔2023〕1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土地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村(组)别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平乐镇南洲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 2024年12月6日 至12月20日 | 平乐县征收土地办公室 | 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1月4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