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303-*-89-01-*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新增200套/年家具及喷漆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盱眙县江苏盱眙经济开 (略) 15号,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本项目建设内容:新增200套/年家具;对现有喷漆房及配套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将底漆打磨工序由1#车间移至3#车间内并设置独立的底漆打磨房。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 (略) 。项目水帘装置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利用循环装置(处理工艺:混凝沉淀+气浮+污泥浓缩,处理能力:32t/d)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改扩建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盱 (略) 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木加工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口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底漆调配、喷涂废气(颗粒物、TVOC)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水旋柜+过滤棉”装置预处理,底漆喷漆房流平废气(TVOC)采用顶部集气口负压收集,底漆流平房废气(TVOC)、底漆烘干废气(TVOC)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上述废气混合至“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底漆打磨废气(颗粒物)经侧吸罩及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面漆调配、喷涂废气(颗粒物、TVOC)采用“密闭负压”收集至“水旋柜+过滤棉”装置预处理,面漆流平废气(TVOC)采用“车间密闭负压+顶部集气口负压”收集,面漆烘干废气(TVOC)采用“密闭负压”收集,上述废气混合至“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TVOC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1排放限值。
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TVO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2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浓度限值、厂界NMHC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油桶(HW08)、废润滑油(HW08)、收集的水性漆颗粒(HW12)、水性漆渣(HW12)、水处理污泥(HW12)、废过滤棉(HW49)、 (略) (HW49)、废活性炭(HW49)、废胶桶(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水性漆原料包装桶由原料供应厂家回收利用,边角料、废封边条、废木皮、收集的木屑、废包装 (略) 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40吨、COD≤0.072/0.0072吨、*≤0.006/0.0012吨、TP≤0.001/0.0001吨、TN≤0.010/0.0036吨、SS≤0.048/0.0024吨、BOD5≤0.036/0.002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314吨、颗粒物≤
0.4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0.103吨、颗粒物≤0.987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改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160吨、
COD≤0.424/0.0648吨、*≤0.055/0.0108吨、TP≤0.008/
0.0009吨、TN≤0.070/0.0324吨、SS≤0.222/0.0216吨、BOD5≤0.130/0.021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321吨、颗粒物≤
0.44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0.107吨、颗粒物≤1.345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