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环责改字〔2023〕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江苏 (略)
法定代表人:吕美华
注册地址: (略) 姑苏区虎丘路388号1号楼266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5T7TA9F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9日晚(中高考期间),我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江苏 (略) 承建的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四标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有1台混凝土泵车正在作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引起周边居民投诉。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工地厂界噪声值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63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8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江苏 (略) 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
2.江苏 (略) 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吕美华居民身份证明。
3.江苏 (略) 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劳务承包合同(电厂站内部结构及附属结构工程)》。
4.江苏 (略) 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据1-4证明江苏 (略) 承建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四标项目,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噪声防治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江苏 (略) 。
5.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8.江苏 (略) 2023年5月2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9.江苏 (略) 2023年5月29日提供的企业员工牟新地居民身份证。
10.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员工牟新地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 (略)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6月1日提供的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ZF第010号)。
12.投诉受理单。
1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2023年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的函》。
证据5-13证明江苏 (略) 2023年5月29日晚(中高考期间)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四标项目工地有1台混凝土泵车正在作业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我队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 (略) 强制执行。
(略)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