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人民政府
关 (略) (略) 控规#-05等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 (略) (略) 控规#-05等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略)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
????????????????????????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略) 控规#-05等地块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部分土地位 (略) 内,用地总面积约19.4066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16.1498公顷,涉及田独村委会四组集体土地11.9046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田独村委会土地0.0735公顷、新红村委会集体土地4.1293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新红村飞地未确权土地0.0424公顷。拟征收国有土地:3.2568公顷, (略) 仙逸园管理所土地0.0393公顷、市政府土地3.1500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国家土地0.0675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农用地约13.7431公顷(其中灌木林地约4.0511公顷、果园约2.3951公顷、坑塘水面约0.3658公顷、 (略) 约0.3528公顷、其他草地约0.8650公顷、其他林地约3.0434公顷、其他园地约0.6259公顷、乔木林地约0.2860公顷、设施农用地约1.2784公顷、水田约0.4796公顷),建设用地约5.6738公顷(其中采矿用地约0.299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约1.5648公顷、工业用地约0.0437公顷、公路用地约0.0231公顷、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约2.3559公顷、农村宅基地约1.0945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0.2550公顷、特殊用地约0.037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 (略) 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土地作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绿地、 (略) 用地等。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略) (略)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元/座,在限期规定时间内迁移再奖励4千元/座, (略) (略) 政府统筹安排。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涉及特殊附着物补偿,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 (略) 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经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报资规等职能部门同意,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外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略) 田独村委会及田独村委会第四小组和新红村委会等农民集体被征收户。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六、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5天内。
七、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参与征收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 (略)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条例》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略) 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土地补偿主体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 (略) (略)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