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庆波申请,经审核有关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西壮 (略) 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化解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平政通〔2024〕2号)文件规定,我局拟将位于平南县大 (略) 49号,面积为150平方米,四邻界址为:东南至蒙少雄宅;西南至水沟;西北至黎广欢宅;东 (略) ,均以自墙为界的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并将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给张庆波享有。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12月4日至12月25日)持合法的土地来源材料以书面 (略) (地址:平南街道二环大道905号,联系电话:0775-(略))或大安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地址:平南县大 (略) 108号,联系电话:0775-(略))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规定给予张庆波使用的土地办理使用权属确定并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附件:宗地图
平南县 (略)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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