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3〕3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3-08-02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略) 白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白云区民防办公室)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略) 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略) 白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白云区民防办公室)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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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3〕340号 |
流水号 | 地字第* |
综合受理号 | by** |
日期 | 2023-08-02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略) 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略) 白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白云区民防办公室)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略) 白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白云区民防办公室) |
项目名称 | 白云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规划十路工程 |
建设项目名称 | 白云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规划十路工程 |
用地性质 |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粤府土审(02)【2022】82号 |
用地位置 | 白云区钟落潭镇 |
建设位置 | 白云区钟落潭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万*仟*佰点**平方米( (略) 道路用地面积14600.64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建设规模 | / |
土地取得方式 | 划拨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附图以*-2023-002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1.(电子监管号:*A*)附图为准. |
附加说明 | 1.根据粤府土审(02)【2022】82号、穗府云规划资源审〔2023〕31号、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2〕9990号、穗白发改投批〔2020〕1号、穗云国土用结字〔2022〕25号、*-2023-0024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A*)核发此证。 2.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大树、老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园林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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