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结合富源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富源县 (略) 范围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电子烟 (略) 按照《云南省电子烟 (略) 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规划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 (略) 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略) 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 (略) 。
第五条 (略) 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 (略) 标准。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较强的街道,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 (略) 。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 (略) 域 (略) 总数。
(2) (略) 域。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根据公安机关户籍数每年年初更新一次。
3.居民 (略)
居民 (略) 住户达到100户,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居民 (略) 的临街门面, (略) 外部经营,则 (略) 段所属的街道情况设置零售点。居民 (略) 的临街门面,小区内外都有出入口的, (略) 段所属的街道情 (略) 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 (略) (略) 总数。
(略) 无经营性用房的,不设置零售点。炭房、车库、地下室、楼梯间、储物间、物业用房等不属于经营性用房。住宅楼内不再设置零售点。
4.各类综合 (略) 场、 (略) 场、 (略) 场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店面内外相通的, (略) 段所属的 (略) 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 (略) 场内零售点总量。
5.旅 (略)
每个旅 (略) 域内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 (略) 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人属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按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 (略) 集体研究并向上级州(市) (略) 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残疾人中的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不予发证。
第十三条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 (略) 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 (略) 格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 (略) 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本县 (略) 格申请新办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县零售 (略) 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暂不 (略) 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 (略) 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 “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月6日起实施的《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曲富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富源县 (略)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附件1: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4: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3: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网格示意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