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大新镇大中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更正公告
关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大新镇大中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更正公告
2024年1月5日,发布《 (略) 平南县大新镇大中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平公交采告〔2024〕001号),现将部分出让公告事项进行更正,具体如下:
一、出让公告第七页(二):原“受让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现更正为(二):“受让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后,自收到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出让公告第九页(五):原“根据采矿权可开采资源量及设计的生产规模,矿山可在出让年限内完成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无偿收回,登记机关无条件公告注销采矿权。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矿山开采的,按程序研究决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续”。
现更正为(五)“采矿权到期后已出让储量尚有剩余的,若符合延续条件,原则上只给予一次延续,具体延续时限根据剩余储量和实际生产能力决定,最长延续期限不超过5年;采矿权到期后不符合延续条件或申请延续到期后仍有剩余储量的,由国家无偿收回,登记机关公告注销采矿权”。
三、出让公告第十页(十):原“如受让人在2026年、2027年不能按时完成当年期投入计划的,该部分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顺延至下年期投入,并每日按迟延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的2‰提高下年期乡村振兴投入金额。至2028年12月31日,受让人未能按要求完成助推乡村振兴资金投入的,需支付应投入尚未投入的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现更正为(十):“如受让人在2026年、2027年不能按时完成当年期投入计划的,该部分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顺延至下年期投入并每日按迟延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的1‰提高下年期乡村振兴投入金额。至2028年12月31日,受让人未能按要求完成助推乡村振兴资金投入的,需支付应投入尚未投入的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1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四、出让公告第十一页(十五):原“受让人因采矿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有权重新出让该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设施、设备撤离矿区范围,逾期仍不撤离的,视为自动放弃矿区范围内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由平南县人民政府予以处置矿区范围内的生产设施、设备”。
现更正为第十一页(十五):“受让人因采矿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有权重新出让该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将生产设施、设备撤离矿区范围,逾期仍不撤离的,视为自动放弃矿区范围内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由平南县人民政府予以处置矿区范围内的生产设施、设备”。
五、更正时间:2024年1月9日。其他事项按原来不变。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平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