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惠顾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东二街68号 |
建设单位 | (略) 惠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1、增加总投资*元。 2、企业由于发展需要,项目增加10台研磨机、10台抛光机对精密机械配件进行研磨、抛光加工。项目原审批的产品产量均不变化,原审批的机制加工、拉丝、喷砂、阳极氧化、电泳、超声波清洗等加工工艺均不变化,阳极氧化面积与原审批保持一致。 3、本项目生产废水回用效率由90%提高到90.02%,扩建前外排生产废水量为121.55t/d,本次扩建后,外排生产废水量为121.45t/d,减少外排生产废水量0.1t/d。根据关于优化调整《 (略) 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东环〔2020〕113号)的相关要求,生产废水排放水质执行标准调整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总铝、总铁、总锌、总氮、石油类执行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的较严值。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抛光工序: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废水处理站恶臭废气(DA014):碱液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废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无组织):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2、废水:扩建后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为1216.527t/d(*.1t/a)。扩建后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处理后,约90.02%(1095.077t/d)废水回用于生产中,约9.98%(121.45t/d)经处理达标 (略) 大朗松山湖南部污水处理厂,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总铝、总铁、总锌、总氮、石油类执行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的较严值;纯水制备浓水:属于清净下水, (略) (略) ; 3、噪声: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以及墙体隔声、距离衰减; 4、固废:各类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各类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储存、妥善处置,对区域环境和周围敏感点影响不大。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0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