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 (略) 关于清流县灵地 (略) 改建项目作出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三明 (略) 授权各县(市) (略) (略) 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 * 年10 (略) 受理了清流县灵地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作出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 年10月12日- * 年10月18日(7日)。
(略) 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 (略) 政复议法》和《中华 (略) 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 (略) 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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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清流县灵地 (略) 改建项目 | 三明 (略) 关于批准清流县灵地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明环评告清〔 * 〕18号 | * 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