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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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略) 行政审批 (略)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 (略) 年产#吨清香型白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并审环评〔2024〕34号 | 2024.12.20 |
2 | 关 (略) (略) 太原机 (略) 新建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并审环评〔2024〕35号 | 2024.12.20 |
附:1.关于 (略) 年产#吨清香型白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并审环评〔2024〕34号).pdf
2.关 (略) (略) 太原机 (略) 新建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审环评〔2024〕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