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砂、石、粘土等14个矿种采矿权出让
(略) 场基准价调整报告(2023年)
一、采矿 (略) 场基准价建议指标
(略) 砂、石、粘土等14个矿种采矿 (略) 场基准价参考值表
序号 | 矿种 | 单位 | 基准价建议值 | 备注 | |
1 | 花岗岩 | 建筑用 | 元/吨·矿石量 | 1.67 | 可采储量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量 | 17.32 | 可采储量 | ||
2 | 建筑用砂石 | 元/立方米·矿石量 | 3.27 | 可采储量 | |
3 | 石英岩 | 建筑用 | 元/吨·矿石量 | 1.48 | 可采储量 |
冶金用 | 元/吨·矿石量 | 1.54 | 可采储量 | ||
玻璃用 | 元/吨·矿石量 | 2.30 | 可采储量 | ||
4 | 页岩 | 砖瓦用 | 元/立方米·矿石量 | 1.93 | 可采储量 |
水泥用 | 元/吨·矿石量 | 0.87 | 可采储量 | ||
5 | 粘土 | 砖瓦用 | 元/立方米·矿石量 | 1.90 | 可采储量 |
水泥用 | 元/吨·矿石量 | 0.90 | 可采储量 | ||
6 | 砂岩 | 建筑用 | 元/吨·矿石量 | 1.46 | 可采储量 |
水泥用 | 元/吨·矿石量 | 1.02 | 可采储量 |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量 | 14.57 | 可采储量 | ||
7 | 火山岩 | 元/吨·矿石量 | 1.66 | 可采储量 | |
8 | 安山岩 | 元/吨·矿石量 | 1.85 | 可采储量 | |
9 | 玄武岩 | 元/吨·矿石量 | 2.06 | 可采储量 | |
10 | 风积砂 | 元/吨·矿石量 | 0.90 | 可采储量 | |
地区调整系数:城关区、达孜区为1.2;堆龙德庆区、墨竹工卡县、曲水县为1.1;林周县、当雄县、尼木县为1.0。 |
注:方解石、火山灰、石膏、高岭土4个矿种按财综〔2023〕10号文规定的出让收益率征收。
二、基准价的使用原则
(略) 采矿 (略) 场基准价实施后:(1)按竞争性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2)按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采矿 (略) 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三、基准价调整与更新
矿业 (略) 场基准价 (略) 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四、基准价指标的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3.采矿权出让收益计算公式
采矿 (略) 场基准价测算值=采矿权基准价×可采储量×地区调整系数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五、其他说明
1.属于财综〔2023〕10号文附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所列的矿种,按其规定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2.饰面石材矿山综合利用矿石按同类建筑用基准价标准执行,综合利用矿石可采储量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设计资料确定。
3.属于财综〔2023〕10号文规定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未列入本次基准价制定范围的,可参照相近矿种或临近地区对应矿种的基准价执行,保证基准价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