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两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保定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该公司2024年4月1日、6月1日生产的马铃薯淀粉(分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2023年4月1日生产的马铃薯淀粉(分装)共生产了马铃薯淀粉390袋,每袋400克,除去检验用及备样,销售涉案马铃薯淀粉(分装)360袋,每袋的售价是3元,共1080元。2023年6月1日批次的马铃薯淀粉,生产了280袋,每袋200克,除去检验用及备样,销售的马铃薯淀粉(分装)240袋,每袋销售1.8元,共432元,两个批次共计1512元。现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3日因为当事人生产的马铃薯淀粉菌落总数不合格,给予保定 (略)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刻意隐瞒违法事实,并伪造2023年4月1日生产的马铃薯淀粉(分装)的生产销售记录,具有《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从重处罚,处罚决 (略) 监处罚[2024]第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该两批产品由于工作人员洗手消毒不彻底,及灌装机器中的残留淀粉消毒不彻底产生不合格产品。该企业整改措施:与工作人员共同学习了《卫生管理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奖惩制度,要求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控制。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经过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每人两套,保证工作服每天进行清洗。要求工作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生产区域。强调每日工作结束后,用吸尘器对车间粉尘进行清扫,对使用的工作器具用酒精进行消毒,离开车间前打开消毒设施。在每批产品生产前,严格按照流程对机器内留存的原料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完成的机器进行消毒。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当事人企业对后续产品进行了复检,结论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