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全区政府办村社医疗卫生机构命名的通知》,经我局审核,同意南浔区和孚镇新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18家服务站变更机构名称,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附件:变更信息列表(和孚镇)
(略) 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全区政府办村社医疗卫生机构命名的通知》,经我局审核,同意南浔区和孚镇新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18家服务站变更机构名称,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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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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