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高昌区环境卫生中心:
你单位《关于对< (略) 医废处置中心技改及应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医废处置中心技改及应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选址 (略) 高昌区环境卫生中心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13′45.78″,北纬42°55′33.7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处理规模为5吨/天,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焚烧车间一栋,拟建一套5吨/天的医废热解焚烧炉装置和污泥脱水烘干设施等主体工程,新建医疗废物暂存冷库;依托原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公用工程,医疗废物收运、危废暂存间等储运工程;配套建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78万平方米,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83%。
二、根据新疆德 (略) 编制的《 (略) 医废处置中心技改及应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2〕19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5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中心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各工序所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本项目热解焚烧炉产生的焚烧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中表4要求;烘干设施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加热炉相关标准;臭气、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
采取污水处理站设置在地下,暂存冷库全封闭和微负压设计并将抽出的空气送入焚烧系统处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并确保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的相关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管理。??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预处理后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疫情期间达到表1中的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于绿化及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地下水监测,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飞灰、废活性炭、脱酸废渣、废滤袋、废UV灯管、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须交具备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炉渣须先按危废管理,经鉴定判别后再妥善处置;污泥、废转运箱、废劳保用品、废防护服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空压机废滤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严格落实危废处理处置相关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项目日常运行管理,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四、本项目建成后,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