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关于〈 (略) 煤油一体化精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煤油一体化精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位于阿克苏地区拜城产业园区北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1°47"18.40”、北纬41°49′36.60”。项目新建*醛及*缩醛生产装置区、多聚*醛车间、乌洛托品车间等,配套建设相关公辅、储运、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产*醛40万吨/年、*缩醛5万吨/年、乌洛托品3 万吨/年、多聚*醛4万吨/年。项目总投资7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2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18%。
二、根据新疆化 (略) (略) 编制的《 (略) 煤油一体化精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05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61号),该项目符合《拜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0)》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醛吸收塔尾气、多聚*醛洗涤净化后尾气、乌洛托品冷凝尾气吸收塔尾气、*缩醛装置不凝气均进入尾气焚烧炉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醇、*醛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乌洛托品烘干机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器、水吸收塔净化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各工序无组织废气防治。储罐设置氮封,储罐产生的尾气通过管道送至尾气焚烧炉处置。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检修,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运营期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乌洛托品生产过程脱水结晶工段产生的工艺废水经氨解析塔净化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废气吸收塔,其余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清净下水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化验及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间接排放限值后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要求进行分区防渗,严防废水下渗对项目区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建立厂区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体系,按规范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和土壤监控点位,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醇过滤产生的废过滤网、*醛废催化剂、脱色废活性炭、*缩醛废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空气过滤产生的废过滤网、废离子交换树脂、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送至园区固废填埋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 ?
(七)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拜城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拜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