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石宝(身份证号:432************758):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2020〕219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26号),我 (略) 人民政府(即赔偿权利人) (略) (略) 偷排废水等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局已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磋商建议书,但因你下落不明至今仍未能有效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十日内不与我局联系的,视为放弃磋商权利。
特此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