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勐腊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云财农〔2022〕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行全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西政办发〔2009〕86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西发〔2018〕20号)、《西双版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西农发〔2023〕38 号)等要求,结合勐腊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乡镇级、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办公室)代理村、组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委托代理办公室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开展代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挪用、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没收。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办公室应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配备专门的办公设备,设置专职专岗的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和资金审核主管至少3名以上财务人员,资金量大、经济往来业务多、村、组较多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代理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代理出纳、资金审核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实行账款分管。代理会计承担村、组的会计核算工作;代理出纳承担村、组的资金收付业务;资金审核主管承担审核村、组的资金收付业务以及会计核算,要对村、组的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进行逐项审核,保证村、组的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正确。
村、组应设1名报账员,由各村集体民主选举产生,报账员承担村、组的财务收支和向委托代理办公室报账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财务人员、村集体报账员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严格坚持原则,做好本职工作,严禁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查阅账面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财务情况。
第七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的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调换和任免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备案,方可变动。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办理交接工作,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交接工作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代理会计、出纳工作(含三资系统管理操作方法)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财务人员的调换要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村集体各项财务计划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要求立即停止和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否则,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不得透支各村、组代管资金。月(季、年)末,代理会计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的财务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代理会计、代理出纳、资金审核主管和村、组报账员要履行好各自岗位职责,做好村、组集体资金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程序,接受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询并解惑释疑,对村、组的“三资”状况按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岗位职责
(一)代理会计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分村、组设立总账、明细账、资产台账、资源台账、债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簿等。
(二)按照规定审核村集体原始凭证,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时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财务处理,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有权拒绝,坚决不予入账。
(三)指导村集体报账员做好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目,登记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有价证券、承包合同管理等台账和年终资产资源清查工作。
(四)坚持按月或按季度向各村集体通报财务活动,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明细公开表,交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开。定期核对农村集体账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五)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月末或季度末编制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年度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由村集体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张榜公布。
(六)年末,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应分别将村、组的总账、明细账、资产、资源台账、债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簿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资料,连同所有的报账资料、会计凭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七)做好村集体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及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出纳岗位职责
(一)代理出纳要分村、组设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每月定期与代理会计、村、组报账员及开户银行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款、账表相符;
(二)负责保管好有价证券及银行各类票据,负责农村集体收付票据的使用、登记、核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协助代理会计审核村集体原始凭证,审查收支凭证有无涂改,金额大小是否一致,签章是否真实。对于不真实、不合法、违反财务制度的原始发票有权拒绝付款。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录入系统,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及时移交代理会计进行财务凭证编制。
(四)指导村集体报账员做好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目,登记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有价证券、承包合同管理等台账和年终资产资源清查工作。
(五)年末将村、组本年度银行存款利息分别核算计入各村、组明细账。
(六)年末,代理出纳和代理会计应分别将村、组的总账、明细账、资产、资源台账、债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簿以及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资料,连同所有的报账资料、会计凭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七)协助代理会计做好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村集体报账员职责
(一)村、组报账员必须按月到委托代理办公室报账结算一次。不准坐收坐支、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完整、真实、规范。
报账员承担村集体的财务收支办理以及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时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经村集体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按月向代理出纳报账结算。
(二)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办理集体备用金领取与核销。与代理出纳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目,保证账账、账款、账表相符。按要求设立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记录日常收支情况。建立资产台账、资源台账、债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簿等台账,月末、季末、年末与代理会计核对账目。对委托代理办公室退回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负责村集体债权债务的管理,对发生的每一笔债权债务进行逐笔逐项登记,严格控制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四)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增减变动登记和保管工作,年终向乡(镇)委托代理办公室代理会计报送资产资源清册。
(五)做好财务档案、经济合同档案(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出售、转让合同)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财务收支公开和意见反馈工作。
(七)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与村集体报账员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五条 村集体年初应当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预算方案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村集体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预算方案和调整方案都要经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的预算方案或调整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预决算方案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十七条 年终,由委托代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集体编制详细收支综合决算,并将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节 货币资金管理
村集体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 库存现金管理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一)库存现金使用范围。村集体收支经济业务往来原则上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鉴于农村条件受限,部分零星开支可适当使用现金支付,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向个人购买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结算起点在10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经济业务往来原则上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报委托代理办公室登记入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3-5 天内送存开户银行并报委托代理办公室登记入账,未存入银行报委托代理办公室登记入账的现金,不得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收坐支”;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于银行的货币资金。
(一)银行账户管理。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各乡(镇)统一由委托代理办公室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专用于本乡(镇)所有村、组集体资金存储,农村集体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或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开立账户储存村、组集体资金。
(二)账户的管理。委托代理办公室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储存村集体以外的资金。
(三)委托代理办公室定期与开户银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核对账目。
(四)为确保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安全完整,采取用委托代理办公室公章、办公室负责人印章和会计印章,双印章办理支取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支票和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节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资源处置、债权、借入资金、利息、其他收入和各种代收款项、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村办企业上缴收入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时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应要求付款方转入委托代理办公室村账专户,任何收入不得转入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制度要求及时送开户银行存储,并报委托代理办公室。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存入委托代理办公室村账专户后方可申请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和代收款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及时、足额上缴委托代理办公室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补助、奖励、补偿资金等应直接拨入委托代理办公室村账专户。
第二十二条 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员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会议记录、承包或租赁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第四节 支出管理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公开透明。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支出实行报账制。每月由村、组报账员根据实际发生额到委托代理办公室按制度进行报账。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金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开支。
审批权限及流程为:村集体发生支出业务时,须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一次性支出金额0.*元以下的,经办人(报账员)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支出事由并签字,证明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监事长(监督员或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核签“情况属实”盖公章,村主任或理事长(组长)审批“同意支付XX元”;一次性支出金额在0.*元以上(含0.*元)*元以下的,须由村集体(理事会)班子、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附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一次性支出金额在*元以上(含*元)*元的,按照“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一次性支出金额在*元(含*元)以上的除以上手续外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会议讨论通过,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支出。报账员到委托代理办公室报账时须提供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图片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支付各类资金时经手人(报账员)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抵库。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章。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应当拒绝付款,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应当拒绝支付及入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审批人必须认真审核单据,符合开支的写明审批意见和审批日期并签名盖章。重大支出项目,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规支出。村集体应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资金。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请客、送礼、支付各类节日或活动赞助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逢会必吃、逢事必吃、逢节必吃、长期挂账吃喝等违规吃喝;严禁乱发干部补助,发放村、组干部补助应在上级相关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后执行。
第三十条 规范接待、节庆、培训(会议)费用支出。
(一)规范公务接待。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村(组)向接待村(组)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日程和人员等,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由乡(镇)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接待1餐。接待对象每人应当向接待村(组)交纳40元餐费,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批次村(组)人员只能接待一次,接待标准 60元/人,餐桌里不得上酒水与野味。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在接待范围。
(二)村集体举办各类传统节日等庆典活动费用管理制度。村集体举办各类传统节日庆典活动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举办节日庆典活动要本着减轻农民负担、勤俭节约的原则,活动前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及人数、活动项目开支预算等,活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村委会、乡(镇)“三资”委托代理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方可执行。活动中餐费最多不能超过2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能超过60元。受邀参加节庆活动并参加就餐的公职人员须向村集体缴纳个人伙食费,每人每餐40元。
活动总费用原则上不准超出活动方案支出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通过民主决策,并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活动结束后各项费用支出应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
(三)培训(会议)费用管理制度。财政资金补助的专项培训费用开支按专项经费要求执行。用村集体资金举办培训(召开重要会议)的,事前要有培训(会议)方案,方案中明确参训(会)对象、人数、开支预算,通过民主决策,按审批权限及流程审批后实施。培训(会议)餐费每人每餐最高不能超过50元。
第三十一条 村、组干部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组干部在本(乡)镇内因公出差时给予交通补助与伙食补助,实行定额报销,包干使用。以村、组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来核定交通补助与伙食补助标准,往返距离在10公里(不含10公里)范围以内的不允报销补助费,往返距离在10公里按20元报销,往返距离20公里按30元报销,往返距离30公里按40元报销,往返距离40公里按50元报销,往返距离50公里按60报销,往返距离60公里按70元报销,往返距离70公里按80元报销,往返距离80公里按90元报销,往返距离90公里按100元报销,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100元。村、组干部因公出差时需要填报《勐腊县农村集体派差单》。因公出差确需住宿,往返距离在60公里以上(含60公里的)按每人每天100元以内标准给予报销。各乡(镇)结合实际,参照以上标准研究制定本乡(镇)实施标准。
村、组干部外出考察、学和财务管理知识。其职能:参与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定不合理开支,资源开展投资计划,其他较大的财务事项的监督执行。
第二节 财务公开
第六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群众关心的财务事项。
第六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等应进行专项公开。
第六十三条 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代理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委主任(小组长)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十五条 财务公开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成员)意见。村民(成员)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委主任(小组长)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解答,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六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 (略) 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六十七条 年终,村、组报账员应将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建立乡(镇)、村、组三级档案室,乡(镇)做到一村一柜,村(组)级做到一村(组)一室,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票据及其他账务应在每月月末会计记账工作结束后于下月10日前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各种合同、台账、资源登记簿、集体成员各种名册、会议记录、影像等各项工作过程中的资料,按照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分类整理立卷,造册归档。
第七十一条 档案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十二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需要查阅时,需经村集体和乡(镇)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七十三条 档案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执一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一份。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参与重大问题的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审计单位对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五条 审计时间相关规定
(一)财务收支日常审计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对其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其他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七十六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意见。审计结果要向村民(成员)公示。审计完成后形成审计档案。
第七十七条 被审计的村、组干部及其村级组织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阻挠、抗拒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集体资产和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向乡(镇)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向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四)属于党员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三资”管理职责划分
第七十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由县委组织部指导实施。
(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对村集体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县民政局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民主监督和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对“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七十九条 乡(镇)职责
(一)乡(镇)对村集体“三资”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制定乡(镇)“三资”管理办法,促进村集体“三资”规范化、常规化管理。
(三)负责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流转、处置。
(五)负责组织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宣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村、组干部、民主理财人员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村集体财务清查和内部审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纪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
第八十条 村集体职责
(一)村集体是“三资”管理的主体,负责管好用好集体“三资”,建立、健全村、组级“三资”管理制度,确保“三资”保值增值,提高“三资”的利用效率,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组织选举产生村集体报账员。
(三)组织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落实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职能。
(四)按照“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村集体重大事项。
第八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列席村集体涉及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参与并监督集体“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二)检查、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监督检查财务公开情况,对每笔收支账目在入账前进行审核、监督,对承包、资产租赁等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有效监督。
(三)接受本村村民合理要求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听取和收集村民反映的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
(四)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党群议事会报告对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
(五)协助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在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移送纪监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隐匿集体经济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公款、非出纳人员经管现金的;
(二)违反现金支出审批权限以及财务支出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招投标或大额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及大额举债的;
(四)擅自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的(包括擅自借贷集体资金、资产;擅自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擅自减免各项收入、应收款项以及擅自处置各类物资、固定资产等);
(五)未经评估,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或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
(六)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合作经营、发包、出租、出让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签订不规范的;
(七)违反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款管理使用规定的;
(八)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九)任期内,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导致群众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对同一和同类项目分解开支,以扩大审批权限的;
(十二)报账不及时,不提供完整的收支明细或档案管理不善,造成资料不全、丢失、毁损的;
(十三)委托代理办公室透支村、组代管资金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勐腊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腊党办〔2018〕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