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137 号
南 (略) :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2日提出的《年产4万吨锰矿开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拟建项目位于南华县兔街镇长梁子村和法乌村,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440万元,采矿许可证(证号:C**)核定矿区面积为1.7813平方公里,年开采锰矿石4万吨,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设计开采标高为2143-1903米。地面部分占地面积29478平方米,主要建设3个工业场地、1个矿区生活区、道路区及1个废石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井下开拓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及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2022年1月取得南华县发改局《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1-*-04-01-*。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林草、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及林地,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应按照自然资源、水务、林草、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等部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环境敏感区。项目用地区域不占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区域“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矿区与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最近距离为60米,1#、2#、3#、5#、10#和11#拐点紧邻生态保护红线;矿区范围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3038公顷,项目永久占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 (略) 级公益林110.068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涉及公益林0.4200公顷;项目建设将对以上环境敏感区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占用林地0.88公顷,主要以暖温性针叶林和稀树灌木草丛为主。评 (略) 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高盆樱桃共15株,矿界范围内5株,矿界范围外10株,矿界范围内5株采取挂牌保护;名木古树白栎1株,位于长梁子村民委员会毕家房后,距离矿界464米,已挂牌保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种,分别为北树鼩、豹猫、雀鹰、普通鵟、白胸翡翠、白腹锦鸡,《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 脊柱动物》中易危物种1种为王锦蛇。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矿区范围内分布有大风垭口(44户)、长梁子村(12户)、小石岩村(35户)和大石房村(40户)等村庄。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运营期矿石转载、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通风机房、机械设备等产生的噪声,污水处理站排放的尾水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篷布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运营期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风井排放粉尘、废石场排放粉尘、矿石和废石临时堆棚粉尘、运输道路扬尘、废石场废石装卸及堆存过程中的扬尘、机械设备燃油尾气以及食堂油烟。其中采矿工作面、废石场、矿石和废石临时堆棚及道路采取洒水降尘;矿石和废石临时堆棚采取三面围档+顶棚的半封闭式结构,顶部设置洒水喷头进行洒水降尘。运营期应加强定期洒水降尘,减轻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建议项目以废石场、矿石和废石临时堆棚、风井排风口外延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及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井下凿岩和防尘废水、废石场淋滤水、机修废水(隔油池预处理)、车辆清洗废水收集沉淀后排入自建废水处理站,经“曝气+混凝沉淀+过滤+锰砂过滤+脱泥”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和表2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的限制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未列入的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回用,剩余部分外排至兔街河。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和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缺氧-好氧+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于生活区和工业场地道路浇洒和绿化,不外排;雨天暂存于50立方米的生活污水暂存池。项目设置一个容积260立方米的事故池及一个容积为570立方米的中水暂存池,确保事故状态下生产废水不外排。矿界西侧泉点为小石岩村5户散户饮用水源,开采可能会对泉点造成影响,建设单位要采取分区防渗和布设地下水跟踪监测点等措施,有效监控和防治地下水污染,当监控发现地下水污染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影响饮用水源时,必须及时采取替代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明确的分区防渗要求,运营过程中严格源头管控的同时还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声设备、对施工机械进行减振隔声、夜间不施工、车辆减速慢行等措施控制噪声。运营期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建筑隔音、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进行降噪,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分类处置措施,施工废土石方暂存于本项目废石场内;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回收利用,其余清运至废石场堆存;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部分经收集后外售,不可回收利用部分送兔街镇垃圾集中收集点处置。运营期采矿废石运至废石场堆放;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后按环卫部门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兔街镇垃圾集中收集点统一处理。废机油、隔油池油泥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你单位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 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对矿体开采导致的滑坡、地裂缝、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对破坏和受沉陷影响的耕地、林地等采取恢复和补偿措施,减少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四、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0.2200吨/年,氨氮0.0104吨/年;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为100%。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 日
本决定一式八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五份。
抄送:南华县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云南 (略) ,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