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11日我局对泸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李蕾
电 话:0830-*
地 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1号政务服务和交易中心重大项目服务专区45号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管理服务中心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XK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易文彬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4〕25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泸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拟对泸县潮河镇等9个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其中:潮河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处理工艺由PASG升级为“MBBR”工艺,处理规模不变;牛滩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处理工艺由膜生物反应技术升级为“A2/O+MBBR+MBR”工艺,处理规模不变;嘉明镇、喻寺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处理工艺由膜生物反应技术升级为“A2/O+MBBR+MBR”工艺;天兴镇、兆雅镇、云锦镇、立石镇、太伏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由“生物流化床+复合滤池”升级为“A2/O+MBBR”工艺。改造完成后,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潮河镇600m3/d,牛滩镇1000m3/d,嘉明镇1800m3/d(新增600m3/d),喻寺镇1400m3/d(新增400m3/d),天兴镇600m3/d(新增200m3/d),兆雅镇1900m3/d(新增400m3/d),云锦镇1800m3/d(新增800m3/d),立石镇1500m3/d(新增500m3/d),太伏镇1600m3/d(新增600m3/d)。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构筑物均设置盖板,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相关池体设施以及污泥脱水、储存等环节的废气处理,对污泥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合理 (略) 线,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潮河镇、天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放。其余7个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后排放,《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未作规定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反冲洗废水、储泥池上清液、污泥脱水废水均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内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在线监测仪废液、废试剂瓶、废样品、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废紫外线灯管规范存储,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污泥经浓缩+机械脱水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MBR膜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格栅渣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各单元水池构筑物、污泥池、组合设备间、污水管道、危险废物贮存点、固废暂存间等区域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七)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项目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6/11 | |
有效期自 | 2024/6/11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Y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