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事项
开展海原县商砼行业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抽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三、检查内容
各类涉税事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实施检查前,税务人员应当围绕税源管理风险点,了解被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被查对象所属行业特点等相关信息。
2.对被查对象的财务资料、申报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并以此制定检查方案。
3.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二)实施检查
1.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等方法。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得到,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3.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诈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4.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记录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签字注明日期,由当事人签章。
(三)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