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已由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的批复》(黔东南发改审批[ 2023] 24号) 批准建设,初步设 (略) 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交审批[2023]185号) 批准,项目 (略) 凯里公路管理局 ,建设资金来自中 (略) 级一般债券资金 ,出资比例为100% ,招 (略) 凯里公路管理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项目规模
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本项目桩号范围为K0+000~K42+488.221,路线起点位于从江县城长寨,接G242线从江三桥桥头,该路线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梅林石碑、平寨,从江县西山镇、顶洞、拱子马鞍、潘里、斗里镇、岑偶、牙里,终点位于从江县与广西融水县洞头乡交界的解放屯(省界),顺接广西境内建成的 G242 二级公路,路线全长 33.915 公里 (不含广西境插花路段 9.05 公里),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km/h,个别特殊困难路段按30km/h设计,路基宽度 8.5 米。全线共设置桥梁605延米/11座,其中新建大桥 222 延米/2座,新建及拆除重建中桥 293 延米/6 座,改造利用中桥 72 延米/2座,新建小桥 18 延米/1座,涵洞108 道。本项目采用技术标准为设计速度40km/h的二级公路,路基宽度8.5m,全长33.915公里。
2.1.2监理服务期限:自项目开工令下发之日(一般以获得项目正式用地手续批复之日起算;如项目业主另有要求,从另行通知之日起算)至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之日止(包含施工准备期监理和缺陷责任期监理),其中计划施工工期约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计划工期仅供参考,以实际工期为准。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共划分为2个标段。
JL1标段:主要包括K0+000~K26+600段施工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涵、排水、防护、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全部工程的监理工作。
JL2标段:主要包括K26+600~K42+488.221段施工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涵、排水、防护、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全部工程的监理工作。
注:本项目中心试验室由项目业主另行招标;本次招标的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需设置试验检测管理组。项目工程质量抽检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试验检测由中心试验室负责。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C 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
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投标人应是按照《 (略) 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交建设〔2016〕279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 (略) 公路局关 (略) (略) 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投标人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评价结果:
a. (略) 的信用评价等级;b.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级等级;c.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投标人在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评价等级结果应填入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查询网址以便招标人进行查询)。
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 C 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 1 次的,或直接定为 C 级不良记录超过2 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 2 次的,按D级对待。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3-10-11-00:00至2023-10-16-23:59 ,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中心)(网址:http://**)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图纸或技术资料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集中地点:/
投标预备会时间:/ 地点:/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11-01-09:3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中心http://**)(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3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现场开标项目,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GZSTB/GZTYTB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网址:http://**.cn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开标需携带CA锁(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进行现场解密。
5.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路局 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凯里公路管理局 | 招标代理单位:贵州 (略) |
地址: (略) 北京西路42号 | 地址: (略) 高新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22楼 |
联系人:陈女士 | 联系人:石林芬 |
电话:* | 电话:* |
8.备注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企业资质要求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本项目对业绩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改至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 7.投标人最近三年内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8.投 (略) (略) 场发生过重大违约问题; 9.投标人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职称要求 | 其他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有5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
1、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经验年限以投标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为准。
2、本次招标资格审查仅审查总监理工程师,不审查其它主要人员,投标人无需提供其他主要人员资料。在合同谈判时,中标人应提供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与所投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缴纳凭证;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保证保险的格式自拟、开具保证保险的单位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单独提交了保证保险原件(或下载的保证保险)。 e.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上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须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一致。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服务费用报价表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逐页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且报价唯一。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
2.1.2 | 资格审查标准 |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帐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 分 主要人员:25 分 业 绩:25 分 履约信誉: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标准构成: 评标价: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确定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外,投标人的评标价在最高限价90%-100%(含90%、100%)之间的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分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15分 | 优秀得12-15分;较好得9-12分;基本合理得基本分9分(低于9分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对本工程监理重点与难点分析 | 10分 | 优秀得8-10分;较好得6-8分;基本合理得基本分6分(低于6分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对本项目的建议 | 10分 | 优秀得8-10分;较好得6-8分;基本合理得基本分6分(低于6分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及业绩 | (1)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得15分; (2)提供一个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经历业绩的,加10分。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 |||||||||
2.2.4(4) | 业绩 | 25分 | 投标人提供2018年1 月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已完成业绩的得分情况如下: (1)提供1个二级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须包含路基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得10 分。 (2)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类似业绩加5 分,最多加15 分。 本项最多得25分。 | |||||||||
履约信誉 | 履约能力 | 2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2分。 | |||||||||
信用等级 | 3分 | 投标人信用得分按下表的情形采用:
注:投标人信用等级的确定详见招标公告。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若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2名,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具备竞争性,可进入详细评审;若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1名,应否决所有投标,并按相关规定重新招标。 2.各评分因素(评标价、业绩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 (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预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已由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的批复》(黔东南发改审批[ 2023] 24号) 批准建设,初步设 (略) 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交审批[2023]185号) 批准,项目 (略) 凯里公路管理局 ,建设资金来自中 (略) 级一般债券资金 ,出资比例为100% ,招 (略) 凯里公路管理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项目规模
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本项目桩号范围为K0+000~K42+488.221,路线起点位于从江县城长寨,接G242线从江三桥桥头,该路线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梅林石碑、平寨,从江县西山镇、顶洞、拱子马鞍、潘里、斗里镇、岑偶、牙里,终点位于从江县与广西融水县洞头乡交界的解放屯(省界),顺接广西境内建成的 G242 二级公路,路线全长 33.915 公里 (不含广西境插花路段 9.05 公里),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km/h,个别特殊困难路段按30km/h设计,路基宽度 8.5 米。全线共设置桥梁605延米/11座,其中新建大桥 222 延米/2座,新建及拆除重建中桥 293 延米/6 座,改造利用中桥 72 延米/2座,新建小桥 18 延米/1座,涵洞108 道。本项目采用技术标准为设计速度40km/h的二级公路,路基宽度8.5m,全长33.915公里。
2.1.2监理服务期限:自项目开工令下发之日(一般以获得项目正式用地手续批复之日起算;如项目业主另有要求,从另行通知之日起算)至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之日止(包含施工准备期监理和缺陷责任期监理),其中计划施工工期约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计划工期仅供参考,以实际工期为准。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G242从江长寨至洞头公路(贵州境)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共划分为2个标段。
JL1标段:主要包括K0+000~K26+600段施工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涵、排水、防护、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全部工程的监理工作。
JL2标段:主要包括K26+600~K42+488.221段施工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涵、排水、防护、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全部工程的监理工作。
注:本项目中心试验室由项目业主另行招标;本次招标的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需设置试验检测管理组。项目工程质量抽检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试验检测由中心试验室负责。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C 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
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投标人应是按照《 (略) 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交建设〔2016〕279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 (略) 公路局关 (略) (略) 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投标人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评价结果:
a. (略) 的信用评价等级;b.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级等级;c.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投标人在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评价等级结果应填入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查询网址以便招标人进行查询)。
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 C 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 1 次的,或直接定为 C 级不良记录超过2 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 2 次的,按D级对待。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3-10-11-00:00至2023-10-16-23:59 ,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中心)(网址:http://**)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图纸或技术资料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集中地点:/
投标预备会时间:/ 地点:/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11-01-09:3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中心http://**)(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3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现场开标项目,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GZSTB/GZTYTB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网址:http://**.cn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开标需携带CA锁(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进行现场解密。
5.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路局 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凯里公路管理局 | 招标代理单位:贵州 (略) |
地址: (略) 北京西路42号 | 地址: (略) 高新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22楼 |
联系人:陈女士 | 联系人:石林芬 |
电话:* | 电话:* |
8.备注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企业资质要求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本项目对业绩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改至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 7.投标人最近三年内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8.投 (略) (略) 场发生过重大违约问题; 9.投标人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职称要求 | 其他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有5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
1、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经验年限以投标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为准。
2、本次招标资格审查仅审查总监理工程师,不审查其它主要人员,投标人无需提供其他主要人员资料。在合同谈判时,中标人应提供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与所投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缴纳凭证;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保证保险的格式自拟、开具保证保险的单位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单独提交了保证保险原件(或下载的保证保险)。 e.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上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须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一致。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服务费用报价表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逐页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且报价唯一。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
2.1.2 | 资格审查标准 |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帐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 分 主要人员:25 分 业 绩:25 分 履约信誉: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标准构成: 评标价: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确定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外,投标人的评标价在最高限价90%-100%(含90%、100%)之间的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分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15分 | 优秀得12-15分;较好得9-12分;基本合理得基本分9分(低于9分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对本工程监理重点与难点分析 | 10分 | 优秀得8-10分;较好得6-8分;基本合理得基本分6分(低于6分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对本项目的建议 | 10分 | 优秀得8-10分;较好得6-8分;基本合理得基本分6分(低于6分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及业绩 | (1)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得15分; (2)提供一个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经历业绩的,加10分。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 |||||||||
2.2.4(4) | 业绩 | 25分 | 投标人提供2018年1 月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已完成业绩的得分情况如下: (1)提供1个二级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须包含路基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得10 分。 (2)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类似业绩加5 分,最多加15 分。 本项最多得25分。 | |||||||||
履约信誉 | 履约能力 | 2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2分。 | |||||||||
信用等级 | 3分 | 投标人信用得分按下表的情形采用:
注:投标人信用等级的确定详见招标公告。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若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2名,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具备竞争性,可进入详细评审;若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1名,应否决所有投标,并按相关规定重新招标。 2.各评分因素(评标价、业绩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 (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预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