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 (略)
住所: (略) (略) (略) 239号2栋1单元9层902号
被投诉人1: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住所: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行政中心大楼A楼12楼
二、基本情况
四川 (略) 不服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2日就屏山县行政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7月10日向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政府采购中心屏山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10日予以答复,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16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磋商文件评分:企业实力 一、供应商派驻到本项目的员工:1.项目经理持有经济类(财政税收专业)、工商管理类、会计或房地产类相关职称证书的,初级得2分,中级得4分,高级得8分;2.持有电工操作证,高压得2分,低压得2分,最高得4分;3.持有保安员证,每提供一本得0.5分,最高得10分;4.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初级得1分,中级及以上得3分;5.持有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得3分;6. (略) 作业证书的得2分。(注:以上持证人员均需为供应商或 (略) 在职人员,以上人员证书不重复得分,证书均需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2023年6月以来供应商或 (略) 连续三个月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认定,提供章程或承诺函等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二:供应商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物业服务项目证明(含正在服务的项目),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 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物业服务内容包含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维护内容的可得4分。(注:供应商须提供合同和该合同期内至少一次合同资金银行支付凭证。)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 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鉴于该项目已终止,未确定成交供应商,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屏 (略)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