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委属各企业: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实施方案》已经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常务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文件精神,加快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项目落地速度,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任务,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推广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模式。
一、相关概念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带方案出让”是指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并经过审定后,作为土地出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外发布,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可直接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不再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的出让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以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项目。
三、办理流程
(一)招商洽谈
高新区招商部门与用地意向企业进行项目洽谈、项目考察等,同意企业入园。招商部门及高新区“企业秘书”提供项目落地建设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
(二)编制设计方案
用地意向企业或高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和效果图)。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向设计单位出具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及移交园区区域评估成果。
(三)组织方案审查及公开出让
用地意向企业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向管委会书面申请项目意向用地“带方案出让”,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高新区国土规划局依据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技术经济指标表)等拟定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报经审议同意后对外公示,进入公开出让程序(公告期间,用地意向企业或管委会指定部门可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前期咨询服务,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服务意见)。
(四)核发证书
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等,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高新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同时,竞得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税费缴清证明等材料可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进行批前公示。具备条件的,可同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审批手续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多举措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间。
严格设计方案调整
“带方案出让”地块,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设计方案, 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 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办理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但不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因人防、消防等施工图阶段设计变更的,应提供有效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
2. 因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工艺需要的,应提交设计、监理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 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4. 因国家、省、市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变化需要的。
5. 因工业、仓储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对层高、建筑空间布局等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交设计或设备供应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附则
(一)针对“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制定了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指引》作为配套性技术文件,供管委会各部门及编制单位参照。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反馈。
附件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指引
“带方案出让”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效果图。
一、设计方案编制指引内容
(一)总平面图设计方案
1. 总平面图项目名称应规范(有立项的,应与立项名称一致),后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2. 总平面图应附有区位图以及相关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比例适当的地形图,该地形图能准确反映拟建设项目四至关系和实际地形地貌,以及周边现状情况、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及其标高。
3. 总平面图应标明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含坐标)、土地权属线、建筑控制线、指北针或风玫瑰、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图例、尺寸单位及其他说明。
4. 总平面图应清晰表达建筑的空间布局,明确新建建筑物轮廓线及其尺寸和拐点坐标、退让距离、与相邻建筑间距、建筑物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防火等级、建筑物编号、建筑物出入口、临街裙楼的沿街面长度、过街楼和过街通道及其宽度、建筑物室内±0.000 及其对应高程、室外地坪规划高程。
4.1 总平面布局应与地块周边水库、河流、铁路、市政管网、高压走廊、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燃气站、污水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危险品仓库、微波通道等设施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4.2 设计方案的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地下室边线、绿线、蓝线、紫线等各类控制线应符合规划条件和《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试行稿)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5. 明确项目及其周边相邻规划道路(含规划保留现状道路)的名称、横断面尺寸、平面线型、车行道及车道分隔线、非机动车道、绿化分隔带、人行道、控制点(主要是交叉点、变坡点)的坐标和高程、坡长和坡度、交叉口倒角、公交站点(公交停靠点)、高架桥、人行天桥(过街地道)等道路基本信息。
6.明确项目(或地块)出入口、地面门禁设施、项目(或地块)出 (略) 道路相连接区段的变坡起止线及其对应高程以及该变坡 (略) 道路红线的距离(变坡点应设在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地面停车位(库)、尽端式回车场。
7. 明确地下室边线(多层地下室的,各层地下室边线应分别明确)及其拐点坐标、地下室出入口(车行、人行及消防疏散出入口分开的,应分别明确)、地下室出入通道与室外地面相接处的变坡起止线及其高程以及该变坡起止线至相连接道路( (略) 道路和项目内部道路)红线的距离。
8. 明确消防通道及其平面线型、宽度、与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间距;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场地临建筑物构筑物一侧的外边线与相对应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间距。
9. 明确门楼、值班室、配电房等配套设施的名称、位置(附建式的,应明确所在楼栋号及楼层);明确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10. 明确绿地范围、截洪沟、护坡、挡土墙等设施及其与相临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距离,排水明渠,室外台阶、坡道、栏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围墙(明确通透围墙还是实体围墙),室外独立的水塔、栈桥、烟囱、烟道、地沟等构筑物。
11. 分期建设项目应明确分期建设用地界线。
12. 总平面图应附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见附表)、分期建设项目应有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表。
12.1 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规划控制要求等必须符合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要求。
12.2 停车位配建应满足规划条件和《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电动汽车充电桩、非机动车充电棚应按相关标准配置,机动车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人行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3. 工业项目内的配套设施比例应满足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4. 设计方案的竖向设计应尊重原地形地貌,基地的地坪标 (略) 道路或相邻用地的标高应合理衔接,竖向坡度应合理,人行及车行的竖向应连接顺畅,建筑与护坡、挡土墙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应当结合具体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尽量少开挖山体,提倡采用坡地建筑的布局形式。
(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
1. 按制图标准绘制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图纸内容包含各层平面图、各侧立面图、剖面图以及局部大样图,各图纸应完整准确表达建筑功能、尺寸、高度、材质、色彩等内容。
2. 建筑平面应规整方正,满足工业生产、仓储需要,应留出完整可供使用的生产和仓储空间,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设计。
3. 建筑立面图准确标注材质色彩,装饰材质应与建筑风格协调,与建筑物的体型、体量、建筑立面装饰风格相吻合,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统一。
4. 工业建筑亮化设计应简洁明快,对厂牌、标识、出入口、建筑立面、厂区围墙做亮化处理。
5. 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不得采用住宅类或办公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平面中的辅助房间应合理布局,楼梯间、卫生间、电梯间、工具间等辅助房间不宜布置在平面中央。
6. 建筑立面应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类似住宅的凸(飘)窗。
7. 仓库不应设置阳台、空中花园等使用功能不符的共享空间。
8. 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条文执行建议严格程度说明
本《指引》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用地“带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实施方案》的配套性技术文件,考虑到实际操作的科学性和便利性,对有关条文执行建议严格程度说明如下:
(一)有关条文中采用“必须”或“严禁”词语的建议严格执行。
(二)采用“应”、“不应”或“不得”的条文建议严格执行,即一般情况下均建议按条文执行。
(三)采用“宜”或“不宜”的条文允许有选择性执行,即有条件时首先考虑按条文执行。
(四)采用“可”的条文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执行。
附表: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 指标项 | 计量单位 | 数值 | 备注 | ||
1 | 规划总用地面积 | ㎡ | ||||
2 |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 ㎡ | ||||
3 | 总建筑基底面积 | ㎡ | ||||
4 | 总建筑面积 | ㎡ | ||||
5 | 地上总建筑面积 | ㎡ | ||||
6 | 其中 | 其中 | 厂房建筑面积 | ㎡ | ||
7 | 宿舍楼建筑面积 | ㎡ | ||||
8 | 科研楼建筑面积 | ㎡ | ||||
9 | 办公楼建筑面积 | ㎡ | ||||
10 | 门卫室建筑面积 | ㎡ | ||||
11 | ··· | ㎡ | ||||
12 | 地下总建筑面积 | ㎡ | ||||
其中 | 地下设备用房建筑面积 | ㎡ | ||||
··· | ㎡ | |||||
13 | 计容建筑面积 | ㎡ | ||||
14 | 其中 | 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 ㎡ | |||
15 | 地下计容建筑面积 | ㎡ | ||||
16 | 绿地面积 | ㎡ | ||||
17 | 绿地率 | % | ||||
18 | 容积率 | / | ||||
19 | 建筑密度 | % | ||||
20 | 办公生活配套建筑用地比值 | % | ||||
21 | 办公生活配套建筑面积比值 | % | ||||
22 | 最大建筑层数 | 层 | ||||
23 | 最大建筑高度 | 米 | ||||
24 | 非机动车停车位 | 个 | ||||
25 | 其中 | 地上非机动车停车位 | 个 | |||
26 | 其中 | 非机动车充电棚车位 | 个 | |||
27 | 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 | 个 | ||||
28 | 机动车停车位(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备注无障碍车位、特殊车位个数 | ||||
29 | 其中 | 地上机动车停车位 | ||||
30 | 其中 | 充电车位 | 个 | |||
31 | 非充电车位 | 个 | ||||
32 | 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 个 | ||||
33 | 其中 | 充电车位 | 个 | |||
34 | 非充电车位 | 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