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企业征信有限公司30%股权 | ||||
项目编号 | WXCQG*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04月29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06月12日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略) (略) 于2024年4月18日批准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经济类型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1MD9XP9P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
法定代表人 | 曹云锋 | ||||
住所 | (略) 金融一街8号无锡金融中心13楼部分区域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略) 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企业征信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7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信用服务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略) (略) 持有100% 股权 | ||||
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602.86 | |||
净资产(万元) | 334.65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51.97 | ||||
利润总额(万元) | -296.08 | ||||
净利润(万元) | -296.08 | ||||
2024年03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442.46 | |||
净资产(万元) | 308.54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95.10 | ||||
利润总额(万元) | -25.93 | ||||
净利润(万元) | -25.93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中企华 (略)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中资评报字(2024)第7016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额(万元) | 602.86 | - | |||
负债总额(万元) | 268.21 | - | |||
净资产(万元) | 334.65 | 3500(收益法)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050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略)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略) 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1、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元,实收资本*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30%股权,包含*元未实缴注册资本和*元已实缴注册资本。 (略) 章程约定,上述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 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将证书号为“数登字*”的数据知识产权质 (略) 无锡分行用于借款*元,上述借款已于评估基准日前全部归还,质押尚未解除。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征信业管理条例》 (略) 出资人资格条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意向受让方应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 (略)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备案通过,方可成为标的企业股东。 | ||||
转让底价 | *元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按挂牌价的30%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受 (略) 章程规定期限完成转让方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为确保受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须以保函形式向转让方提供担保。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权重报价程序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江苏中企华 (略) 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4)第7016号 《评估报告》。 4、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4)A001号《审计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自然撤牌。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权重报价方式(价格50%、规模与效益10%、战略协同能力30%、服务无锡发展能力10%)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王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