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因此, (略) (略) 委托吉林省 (略) (略) (略) 厂区内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 地块责任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略) (略)
联系人: 刘倩
联系电话:*
二、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吉林省 (略)
联系人:孟范金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三、 信息公式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附件: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地块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