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1. 固定资产 (1)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和沟槽。 1)房屋建筑物:包括门卫、主厂房、配电站及锅炉房,建筑面积共计 5,819.36 平方米,于 1996 年 3 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沪(2020)宝字不动产权第 * 号。 2)构筑物:包括围墙、大门、地面等,共 7 项,于 1996 年 3 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3)管道和沟槽共4 项,为排污纳管及下水道,申报材质为 PVC 及缸瓦管,申报长度共601.50M,于 2014 年 12 月及 2006 年 6 月建成。 (2)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共 21 项,放置于主厂房二层,主要为各类编织机、绕线机、空压机、中央空调等,上述设备于 1996 年至2009 年*续购置,机器设备已全部停用、闲置。 2.土地使用权 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1995 年 5 月取得,与建筑物共同办理沪(2020)宝字不动产权第 * 号,位于宝山区罗店镇石太路 3621 号,北至种子场河,南至石太路,西至罗店乐源慢生活文化村,东至罗店镇四方村委会,使用期限 1995 年 5 月 31 日至 2045 年 5 月 30 日,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七通”(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通污水),红线内场地平整。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宝山区罗店镇石太路3621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 (2020)宝字 不动产权第*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834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819.36 | 配套设施 | 门卫、围墙、配电站及锅炉房等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各类编织机、绕线机、空压机、中央空调等 |
数量 | 108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2022 年 6 月 1 日, (略) 与宁夏 (略) 签订《厂房及配套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由宁夏 (略) 对上述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期限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止。 2023年8月24日,产权持有人将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至银川创新 (略) ,为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创新 (略) 水泥采购(运输)提供抵押贷款,取得沪(2023)宝字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抵押担保期间为2023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事项是指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及的事项。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下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一)资产抵押、担保等事项 详见(三)重大期后事项。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报告未发现影响评估结论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2023年8月24日,产权持有人将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至银川创新 (略) ,为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创新 (略) 水泥采购(运输)提供抵押贷款,取得沪(2023)宝字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抵押担保期间为2023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果含增值税。 2.评估程序受限的事项: (1)因产权持有人股东变化并长期停产,不能提供委估管道沟槽的建设资料、结算资料及入账凭证等,管道沟槽的数量、材质由产权持有人申报,因属地埋隐蔽资产,无法进行实物勘察,本次评估依据产权持有人申报的数量及工程特征进行评估,若实际数量与申报数量差异较大时应重新委托评估。 (2)委估机器设备购置时间较早,且长期停用,难以判断设备的状况,设备状况主要依据产权持有人配合人员的情况介绍判断。 (3)产权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掌握的财务资料不完整,评估范围内构筑物、机器设备没有申报账面价值,本次评估未能核查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申报的房屋建筑物、管道和沟槽及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委托人提供的青岛振青 (略) 出具的“青振评报字(2018)第 023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账面价值,该报告评估基准日是 2018 年 5 月 31 日。 3.2022 年 6 月 1 日, (略) 与宁夏 (略) 签订《厂房及配套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由宁夏 (略) 对上述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期限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止。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实施本报载明之经济行为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2035.08万元(含增值税)。 2.2022 年 6 月 1 日, (略) 与宁夏 (略) 签订《厂房及配套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由宁夏 (略) 对上述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期限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止。 管理费用采取包干制,按年计算。运营管理期内管理费用总额共计210万元,每年具体费用如下: 运营管理费用首年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大写:**万元)运营管理费用第二年为人民币 600,000.00元(大写:**万元)运营管理费用第三年为人民币 900,000.00元(大写:**万元)。宁夏 (略) 按季向 (略) 支付运营管理费用 (即当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 3.运营管理方宁夏 (略) ,目前已将本项目涉及的部分标的厂房进行了对外出租,目前实际承租人在实际经营中。本项目标的房屋承租户未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4.外经贸沪独资字93-552号批准经营年限50年(1995年5月31日至2045年5月30日)。 原房地产权证号:宝* 原登记日期:1998-12-01 2020-10-20 补发; 5.本项目所含机械设备,详见附件。 6.本次转让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且转让方不负责建(构)筑物产证办理。 7.本项目包含房地产、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为合并整体转让,如形成竞价,溢价部分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的占比来分配。 8.本标的抵押债权人银川创新 (略) 同意转让,同时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配合解除抵押担保。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宝山区罗店镇石太路362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银川创新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银川创新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 同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610.524万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总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人须在双方签署《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户名: (略) ;账号:*01144 ;开户行:中国 (略) 上海罗店支行]。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包括闲置设备等)。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8、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9、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贷款的受让方支付首付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启动签订《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房屋进户后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宝山区罗店镇石太路3621号 |
联系人 | 强磊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设备清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