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鸿喜新材料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聚酯纤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略)/2024-(略)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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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略)号
鸿喜新材料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年产(略)平方米聚酯纤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鸿喜新材料科技(宿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人 (略) , (略) 宿城区江苏吴中宿城工业园南区A2号标准厂房1705m2,购置聚酯纤维等原辅料,混棉机、开松机、给棉机、铺网机、ZC-320中速预刺机、ZC-310中速主刺机等15台设备,形成年产(略)平方米聚酯纤维板项目的生产规模。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厂区内未设置卫生间与化粪池,员工生活污 (略) 政公共厕所,项目无废水排放。气旋喷淋塔和冷却水均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不外排。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开松、混棉、梳理、铺网及针刺废气、烘烤、烫光废气采用“集气罩+气旋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1”处理;项目颗粒物有组织非(略)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非(略)烷总烃、(略)醛有组织非(略)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略)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相关排放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略)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略))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置1根排气筒,雨水排口1个,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 (略) ,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029t/a、非(略)烷总烃≤0.1092t/a(其中(略)醛≤0.0012t/a)。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