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便携式计算机第二次招标文件补充公告点击数:3295 发表时间:2018-09-08
我院对2018年9月3日发布的便携式计算机第二次招标文件中第七款进行补充说明,把文件中第七款“付款条件交货后15日内,中标人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采购人付款至中标采购总价的60%,余款2018年12月31日付清”修改为“交货后15日内,中标人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采购人付款至中标采购总价的100%”。
江西 (略)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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