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24日我局对泸县德明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李蕾
电 话:0830-*
地 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1号泸县行政审批局39号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县德明石材加工厂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7FRPEWXK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梁家全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德明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3〕36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德明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德明石材加工厂: 你公司报送的《泸县德明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泸县奇峰镇柿子村9组(经度105.*,纬度29.*),占地面积2423㎡,租赁柿子村9组闲置厂房,外购砂岩作为原料,购置切割机、组合锯、雕刻机、打磨机、火烧机、破碎机等加工设备,建设一条机切面石材加工生产线、一条火烧板石材加工生产线、一条荔枝面石材加工生产线、一条石材工艺品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项目建设投产后,将形成年加工机切面石材1万吨、火烧板石材0.75万吨、荔枝面石材0.75万吨、石材工艺品0.1万吨、砂石1万吨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1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并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2207-*-04-03-*】FGQB-0210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根据土地利用项目规划审查图,项目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合理设置截排水沟,初期雨水经厂区排水沟收集后进入雨水收集池回用于生产;项目砂岩板材采用湿式作业,生产废水压滤沉淀后循环使用;车辆清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罐车拉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地面及道路全硬化,运输通道两侧安装喷淋降尘设施,厂区出入口设置自动洗车装置;项目切割、磨光、切边、雕刻过程采用湿式作业;边角料破碎粉尘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项目采用液化石油气+液化氧气进行燃烧对石材表面加工,火烧废气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破碎、筛分机产尘点四周加装高压喷雾装置;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大厂区及道路绿化,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厂内低速行驶,优化车辆运输线路和时间,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废机油、含油手套抹布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脱水后的沉淀池沉砂和除尘灰收集后外售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保证环境安全。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7/24 | |
有效期自 | 2023/7/24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Y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