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主席令第74号)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460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34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 (略) 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县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法人或自然人,应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审批条件
1、在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2、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 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3、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份数 | 材料来源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项目申请单位 |
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项目申请单位 |
3 | 有关备案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发改部门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中介机构 |
五、办理基本流程
六、联系方式
上 (略) ,079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