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文件名称: |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 创建时间日期: | 2023-06-01 11:37:00 | |
比选文件发售起始时间: | 2023-06-02 08:30:00 | 比选文件发售截止时间: | 2023-06-06 16:00:00 | |
比选文件内容说明: | ||||
终止: | 否 | |||
比选文件标包: |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
标包名称: |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 ||||||||||||||||||||||||||||||||||||||||||||||||||||||||||||||||||||||||||||||||||||||||||||||||||||||||||||||||||||||||||||||||||||||||||||||||||||||||||||||||||||||||||||||||||||||||||||||||||||||||||||||||||||||||||||||||||||||||||||||||||||||||||||||||||||||||||||||||||||||||||||||||||||||||||||||||||||||||||||||||||||||||||||||||||||||||||||||||||||||||||||||||||||||||||||||||||||||||||||||||||||||||||||||||||||||||||||||||||||||||||||||||||||||||||||||||||||||||||||||||||||||||||||||||||||||||||||||||||||||||||||||||||||||||||||||||||||||||||||||||||||||||||||||||||||||||||||||||||||||||||||||||||||||||||||||||||||||||||||||||||||||||||||||||||||||||||||||||||||||||||||||||||||||||||||||||||||||||||||||||||||||||||||||||||||
标包内容说明: | 项目编号:JLWR2023-357-DX110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人: (略) 辽源分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6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LWR2023-357-DX110),比选人为 (略) 辽源分公司,比选代理 (略) (略) 。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采购内容:AC及AP相关无线设备(110个放装AP WA6520、1个无线控制器 WX2580X、8个24口POE接入交换机 S5130S-28P-HPWR-EI-AC、1个24口汇聚交换机 S5560X-30C-EI、2个上网行为管理 ACG1000-AK230、 (略) 区防火墙 F1000-AK1020、2个东丰&东辽-防火墙 F1000-AK1010、32个千兆单模光模块 SFP-GE-LX-SM1310-D,具体详见技术规范。采购预算:*.00元人民币(不含税金额)。
本项目将按照不定期更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在“通知-系统公告”模块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 供货地点: (略) 区、东辽县及东丰县。 质保期:自货物签收合格之日起3年。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为不含税总价*.00元人民币,参选人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参选人已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则只须提供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参选人所提供的证书须在其相关网站或证书上的二维码标识可查询,若查询不到或未在有效期均不计取。 2.2本项目要求参选人具备自2020年以来至今同类项目相关业绩(与本项目相关),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合同累计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包含合同首页、金额页、签章页)或框架协议、订单及发票。如为单项合同,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合同标的所在页、合同签章页等,金额和时间以合同为准,如合同未明确合同金额,则需提供发票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如为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订单和发票(金额以发票为准,时间以订单为准)复印件。 注:发票上的金额、发票号和项目名称(如有)必须清晰可见,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的,不纳入合同业绩统计。 2.3本次比选接受代理商参选。代理商参选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项目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参选,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参选或再委托其它参选人参选。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5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选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 2.6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参选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选/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 (略)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13)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7)法律法规、比选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6月2日8时30分至2023年6月6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比选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比选的潜在参选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比选文件: 4.2.1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招投标-采购文件领取”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进入本项目进行比选文件登记申领,未在系统注册的参选人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6参选人注册”。 4.3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支付要求:无。 注:参选人请务必在比选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通过“招投标-采购文件领取”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进入本项目进行比选文件登记申领,否则将无法正常参选。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2023年6月9日14时00分。 5.2电子参选文件的递交: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招投标-我的项目”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选择本项目进行参选文件递交,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完成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的上传。参选人未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比选文件申领登记或电子参选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电子参选文件。 5.3本项目将于参选文件递交截止同一时间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唱价,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6.参选人注册 6.1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未注册过的潜在参选人,须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比选文件。 6.2CA证书办理 参与电子采购的潜在参选人须提前办理CA证书进行电子参选文件编制和参选,并确保CA证书在使用时有效。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操作指引-CA办理”。 6.3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支撑:服务热线*,*@*hinatelecom.cn。 CA证书办理技术支撑:服务热线010-*/020-*/020-*,服务邮箱bfdzyzzy.*@*hinaccs.cn。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比选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8.1联系方式 比选人: (略) 辽源分公司 地址: (略) 友谊大路2888号 比选代理机构: (略) (略) 地址: (略) 南湖大路998号金鼎大厦18楼 邮编:* 项目负责人:赵明城 电话:*,0431-* 电子邮件:*@*q.com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略) 大经路支行 账号:*894 8.2异议接收方式 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采购协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比选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6月1日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本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是对参选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电信集团采购比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比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 1.1.2比选人:比选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比选编号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1.3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分包(标包)划分 本项目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比选方式 1.5.1比选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5.3邀请比选,是指比选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6比选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比选人自行组织/委托比选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组织形式、比选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本比选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2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在唱价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参选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要求; (2)其他业绩要求; (3)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分包(标包)比选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比选。 1.8.2参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第一章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 (略)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参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1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当来自中国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比选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9.2本比选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9.3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1.10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比选有关的费用。 1.11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比选公告/参选邀请书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第七章其他 比选人另有规定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为准;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与参选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4比选人可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2踏勘现场 2.2.1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参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潜在参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潜在参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参选预备会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参选预备会,澄清潜在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当相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 比选文件的异议 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3.参选文件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组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参选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纸质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5电子参选文件的编制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参选报价 3.3.1参选人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参选人应当报出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拟提供参选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3.3.2参选货币:人民币。 3.3.3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4比选人不接受参选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只有在比选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报优惠价时,参选人才可以报出。参选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唱价时也必须当众宣读。关于优惠条件的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6参选报价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4参选有效期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参选保证金。 3.5参选保证金 3.5.1比选人要求参选人递交参选保证金的,参选人必须在递交参选文件的同时,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本比选项目的参选保证金金额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2比选人可以规定参选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参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的参选人退还参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参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参选保证金或者递交的参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6备选参选方案 3.6.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不得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2若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邀请参选人递交备选方案,则参选人除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递交参选文件外,可以附加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3备选参选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参选方案”字样。 3.6.4允许参选人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只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参选人所递交的备选参选方案,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其备选参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参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参选方案。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8电子比选的参选文件上传形式 参选文件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 4.参选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2纸质参选文件递交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未按照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比选人可对两家参选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参选人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比选。具体处理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7 比选人采用电子比选方式的,参选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参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参选保证金。 5.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将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参加唱价的参选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唱价时间和参选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唱价程序 5.2.1唱价会议由比选人或者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参选人或者其代表出席。参选人代表或者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参选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比选人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参选文件在唱价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参选文件不予开封。 5.2.3唱价时,比选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项目比选的参选人个数及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参选的“参选一览表”中的内容,“参选一览表”一般包括:参选人名称、参选总报价、交货期、参选保证金以及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唱价人、记录人、参选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5.3.1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递交书面材料,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5.4电子比选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比选人采用电子比选方式的,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评选 6.1评选委员会 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6.2评选原则 6.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选依据。 6.2.3唱价后,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不足3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需在评选报告中说明继续评审的理由;也可以否决全部参选。 6.3评选方法 6.3.1本项目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为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6.3.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6.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载明的规则推荐中选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5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7.中选 7.1 中选候选人公示 7.1.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且进行中选候选人公示的,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1.2比选人进行中选候选人公示的,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 确定中选人 7.2.1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具体中选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集中比选项目还可以对中选人的中选份额进行调整。具体处理规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3中选人公示 采用公开比选方式且未进行中选候选人公示的,比选人将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4中选通知 7.4.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参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7.4.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比选代理机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7.4.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4.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向比选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8.1.2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比选有效期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比选代理服务费 中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交纳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选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10.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10.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共100分,其中商务5分,技术40分,服务5分,价格50分。评选时,评选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的本次参选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选委员会应按照该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该参选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参选人的最终得分。
1.评选方法 本比选项目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选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评选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选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参选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4)允许联合体参选的,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参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除外; (7)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参选担保有瑕疵; (12)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参选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5)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参选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参选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参选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参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参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选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3参选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参选人对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参选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参选文件的有效性。 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参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评选委员会对参选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参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选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参选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5评选结果 3.5.1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递交书面评选报告。评选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选报告。 3.5.2评选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评选概况(包括评选日程、评选方法和标准、评选委员会名单、唱价记录、参选一览表等评选基本情况); (2)资格审查结果及技术、服务、商务和价格比较; (3)评选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参选的情况说明; (4)参选人的排名顺序及推荐的中选候选人; (5)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6)其他重要情况说明(澄清、说明、否决参选的情况、补正事项纪要); (7)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 ]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卖方:[ ]
合同签订地:[ ]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中国电信[ ]公司同 (略) 、分公司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卖方:[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作为合同另一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1.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 ]项目的设备和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以及服务的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 2.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详尽、可操作的技术文件。 3.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服务。 4.下述文件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3)专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文件; (8)其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卖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 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技术要求,货物验收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2合同价: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1.3货物: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者其他材料。 1.4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5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 1.6买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7卖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8项目现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1.9 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生效所包含的所有时间和内容。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当来自国内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当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当使用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当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专利权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国内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的期限和金额向买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递交: 7.3.1 由一家在国内注册且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者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 7.3.2 银行汇票、支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买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卖方。 7.5 如合同延期,卖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者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者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者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当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当承担费用。 8.3 对国外进口的货物,卖方应当出具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 8.4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者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当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5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者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者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者放弃。 8.6 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递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7 如果在第18.2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当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包装 卖方应当提供货物运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者变质。这类包装应当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当承担由于其包装或者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者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收货人编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价”的合同: 11.1.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1.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当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1.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11.1.4 目的地/项目现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合同: 11.2.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内*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11.2.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当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或者空运前一天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当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12.1.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 12.2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当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者其他单据见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 13.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并启运后以传真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 (略)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当根据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者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当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投保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照“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价值的发票金额投保一切险。 14.3 如果是“出厂价”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 14.4 如果是买方“指定任意地点”或者“用仓库交货价”合同,则交货前的一切保险由卖方负责。 15.运输 15.1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卖方应当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包括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和存储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当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所选择的承运人事先应当获买方同意。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者所有服务,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16.1.1 实施或者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者试运行; 16.1.2 提供货物安装和/或者维修所需的工具; 16.1.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6.1.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者监督或者维护或者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6.2 卖方厂家和/或者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者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3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当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当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4 卖方应当提供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者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当包括在总合同价中。 17.备品备件 17.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当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17.1.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者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当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者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18.3 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者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具体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9.1.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9.1.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付款方法和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21.价格 卖方递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见专用合同条款。 22.变更指令 22.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 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 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 交货地点; 22.1.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者时间增加或者减少,将对合同价或者交货时间或者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提出调整的要求应当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具体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3.合同修改 除了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者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当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第29条的情况之外,除非拖延是根据第26.2款的规定取得买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买方将按照第27条的规定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除了第29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应当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直至交货或者提供服务为止,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对卖方违约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者全部合同: 28.1 卖方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买方根据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28.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8.3 买方认为卖方在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28.3.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者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8.3.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9.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者电传通知对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受阻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交中间报告,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补偿,但已交付的货物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者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补救措施的权利。 31.争议的解决 31.1 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合同实施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31.2 在争议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执行。 3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33.2 合同附件为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常见的合同附件如下,具体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33.2.1 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33.2.2 技术规格; 33.2.3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33.2.4 履约保函。 34.合同其他条款
第一节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当以本前附表为准。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2“合同价”(又称“合同总价”):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合同价包括价款和增值税款。 1.3“货物”(又称“合同设备”或“设备”):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文件,以及相应的安装材料、备件等。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服务,如运输、安装、上架加电、督导、测试、运行,软件使用、升级,检验,维护保养,保险,项目管理,修理及保修,培训,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1.6“买方”:中国电信[ ] (略) 、分公司。 1.7“卖方”:[ ]公司。 1.8“项目现场”(又称“买方现场”或“现场”)系指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上架加电和运行的场所。买方现场在本合同中亦被称为“站”,买方现场可能是一个或是多个。 1.10“设备硬件”:系指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所列的合同设备硬件部分。 1.11“设备软件”或“合同软件”:系指买方依据本合同获得的卖方或卖方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授权买方使用的、与本合同设备测试、检测、运行有关的所有必需的程序、编码及指令。 1.12“技术文件”:系指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文件或与合同设备的安装、上架加电、调测、运行、维护、检验和验收相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 1.13“备件”:系指卖方依据附件一向买方提供的、准备用来更换受损的合同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 1.14“培训”: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1.15“安装”系指按照合同对合同设备、软件进行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进行连接并将各部分安放到位。 1.16“唛头”:合同号 --------- 买方现场 1.17“交货日期”系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日期。 1.18“调试”系指在买方的协助下,由卖方进行的合同设备单机和系统测试。 1.19“初步验收”或“初验”系指卖方对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由买方进行的合同设备的再测试和验证。若合同设备的测试结果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1.20“试运行”系指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合同设备运行,用来测验合同设备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所有要求。 1.21“最终验收”或“终验”系指合同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合同设备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 1.22“硬件缺陷”系指设备硬件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或设备硬件未达到合同关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1.23“保修期”(又称“保证期”或“质量保证期”)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以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时期。 1.24“重大通信故障”系指买方网上已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网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间内,由于设备软件或设备硬件原因导致设备停机、通信中断、用户数据丢失、无法计费或计费大范围差错。 1.25“一般性通信故障”系指除重大通信故障以外的故障。 1.26“厂验”系指设备交付前,买方派遣人员到卖方生产场地或买方指定场地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该检验并不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验收环节。 1.27“响应”系指卖方就买方提出问题予以答复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行为。 1.28“生产厂商”系指设备硬件的制造商,在本合同中指:[ ]。 1.29“软件著作权人”系指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本合同中指:[ ]。 1.30“一方”系指卖方或买方。 1.31“双方”系指卖方和买方。 1.32“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标准 4.1.1卖方依据本合同交付的合同设备必须满足: 4.1.1.1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 4.1.1.2通过国家或行业相关的产品测试。 4.1.1.3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和附件十四]规定的各项参数和要求。 4.1.1.4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对货物技术性能的描述。 4.1.1.5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合同设备的规定。 卖方应对所交付的合同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4买方对其向卖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卖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卖方仅可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卖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卖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买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卖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卖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负责赔偿。 5.5如卖方违反本条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 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买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7.4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有权从卖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卖方依据本合同应向买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卖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被扣减后,卖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后[ ]日且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的,买方向卖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如有)。 8.检验、测试、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测试/检测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8.1.1买方有权在交货前任何合理的时间随机进行厂验,具体厂验方法详见附件七。买方进行厂验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及买方指定厂验人员等提供其所需要的检验设备设施、成品设备及相应协助,厂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因此向卖方支付额外费用。 8.1.2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项目现场进行,检验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具体检验方法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应至少在开箱检验前[1]个工作日前,将检验日期、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确认。卖方收到通知后未派代表到场不影响买方开箱检验及检验结果。 8.1.3卖方同意买方根据需要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如抽样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买方承担;如抽样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8.2双方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8.1条进行检验和/或测试/检测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及买方指定检测人员等提供其所需要的检验设施、设备及相应协助,包括由于抽样检测需要卖方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补货和检测样品的领回,卖方因此而产生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因此向卖方支付额外费用。 8.4货物检验、测试不合格时的买方救济措施及卖方异议权: 8.4.1如果厂验不合格,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买方报告,买方有权再次进行厂验。如果厂验不合格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买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如卖方对厂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同意采取合理措施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将相关厂验样品封存并提交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验等。因厂验不合格导致交货延迟或不能交货的,卖方应当依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8.4.2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在卖方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将由买方单方签署。该报告将作为买方要求卖方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卖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买方现场。 8.4.3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4.4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买方的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所接受。 8.6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测试,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但卖方所提供之前述文件不作为有关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商检验、测试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检验证书后面。8.7买方经检验接受货物后任何期间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8.8买方与卖方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表进行从网络规划、设计、优化、设备安装、上架加电、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买方与卖方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方案。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上架加电、调通和测试、试运行、保修及维护等服务,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九。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每天的主要工作、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对技术问题以外的涉及履约时间调整、合同价款变动以及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等事项,双方均须签字盖章确认,除非经特别授权,双方代表无权确认此等事项,即使存在代表确认事实亦为无效行为,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8.9卖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上架加电与调试工作。测试和验收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规定。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并运行稳定二十个工作日,且卖方提交由买方指定机构[按照不低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十三的标准进行测试后]出具的安全验收文件后,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 8.10初步验收测试由买方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卖方进行全面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中的有关规定,双方将签署两份初验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规定不能通过初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步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 8.11初验证书签署之日起,合同设备开始为期[ ]日的设备试运行。试运行应表明设备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合同中卖方的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卖方负责在[ ]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并负责自负费用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使得合同设备达到卖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功能和性能,同时试运行期相应顺延。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原因引起重大通信故障,则试运行期将自故障排除恢复正常设备运行后重新开始计算。 8.12最终验收测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规定在试运行期届满时进行。如果合同设备所有性能和系统指标均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相符,双方签署三份终验证书,其中两份由卖方保存。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不能通过终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最终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如果合同设备因卖方原因在再次终验测试时仍未能通过验收,则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3在最终验收测试合格之前的任一阶段(包括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或验收等阶段),如果合同设备或部件、零件(包括软件和硬件)出现故障、损坏、缺陷或合同设备的性能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在[ ]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8.14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测试合格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修期内的责任。 8.15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并应提供相关证明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货物及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卖方还应依法配合买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本合同涉及买方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见附件十六)。卖方在确保相关合同设备)包括设备硬件和设备软件不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的前提条件下,方可申请验收。在申请验收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证明其合同设备不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网络及信息安全验收自查材料或第三方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应具备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颁发的网络安全服务相关资质)出具的安全验收报告等。 8.16对于卖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卖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9.包装 9.1所有合同设备应按站包装(不同站的设备不能包装在同一包装箱里)。每个包装箱侧面应清楚表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站总箱数。买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9.2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现场。 如果因为卖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设备并送达买方现场。 9.3卖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现场。 如果任何辅件与主设备分装,则该辅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辅件名称、相应主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9.4卖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等的侵害。 9.5卖方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卖方采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具备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1.9 站点全称。 10.2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每箱内应包括两份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书面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进口设备应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11.装运条件 11.1若按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负责安排运输、支付运费等,确保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期交付货物。卖方在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前所发生之全部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前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11. 2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双方共同签署开箱验货证明”之日作为实际交货日期。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三方负责运输的,货物交付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日期为实际交货日期。 12.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或者空运前一天内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买方指定的信息系统等方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箱数、每箱尺寸(长×宽×高)、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交货地点、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如果卖方未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则买方有权迟延向卖方付款。 12.1.2 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买方指定的信息系统方式将合同号、承运人、承运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运单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等信息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如果卖方未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则买方有权迟延向卖方付款。 12.1.3发货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买方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代表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买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买方在合同设备运抵本合同指定的买方现场后按项目实施进度依合同规定和卖方提交的发/到货证明对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等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双方将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的约定进行设备检验、测试。 12.2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卖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13.交货和单据 13.1所有合同设备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三的约定发货。卖方应按照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三的规定将合同设备交货至买方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发货清单列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 13.2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装运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运输工具上;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负责将货物送到具体指定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卸货、搬运上楼等。 13.3货物所有权和货物风险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转移至买方。 15.运输 15.3本合同项下货物(不包括第8条约定的故障设备及修理、更换后的设备,该等设备由卖方按照第8条约定负责运输)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负责运输: (1)全部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第三方名称:[ ])负责运输; (2)全部由卖方负责运输; (3)其他,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十七]。 15.4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丢失或损坏,卖方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丢失或受损的货物,补齐部分货物按本合同价由卖方与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结算。 16.伴随服务 16.1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伴随服务: [ ]。 16.2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服务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 16.3伴随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与货物费用分别列示。 17.备品备件 17.1 买方随时有权要求卖方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如果卖方/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卖方必须在停产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且卖方/生产厂商均需 (略) 场最低价并不得比本合同成交价高的价格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 如果买方要求另外订购与合同设备具有相同或更优性能的设备、材料,则卖方应给 (略) 场最低价的待遇。 17.1.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相应备件。如通过本合同、招投标文件无法确定买方备件需求的,卖方应根据买方届时所提出之要求提供相应备件。 18.保证及保修 18.1卖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完整、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者目前的型号,并符合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性能和质量等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清晰和准确的,且符合合同及附件的有关规定。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包括设备硬件和设备软件)不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 18.2保修期内的服务 18.2.1本合同项下保修期为[ ]个月(“保修期”),从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18.2.2卖方收到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当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返修部件的保修期为返修后的[ ]个月或其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间,以两者中较长者计。 18.2.3为了对合同设备进行维护,卖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更换。就不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坏损件的修理或更换,卖方从在其指定地点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 ]日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更换设备以最快运输方式送至买方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更换或修理后设备运至买方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设备修理或更换时间期限,但无论如何不能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18.2.4保修期内的一般性通信故障,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小时内响应,以确定坏损件情况,就排除故障或修理、更换坏损件的设备做出决定并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小时内排除上述故障。 18.2.5如果合同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即提供解决方案,并立即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用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前往现场,并在[ ]小时内恢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将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由此而引起的买方损失承担责任。 18.2.6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响应服务(“7×24小时响应服务”)。 18.2.7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保修义务,包括卖方响应速度、维修速度、保修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因卖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将返修或更换的合同设备及时交至买方)的,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直接在保修期尾款或保修期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买方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后,如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享有其他权利的,其他权利的行使不受影响。 18.2.8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对该合同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卖方应积极向买方推广。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对于增加硬件或合同设备功能所做的技术改进,如买方有意购买,则卖方应给 (略) 场最低价的待遇。 18.2.9保修期内,如果设备软件升级,卖方将使得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18.2.10卖方保证按照合同及附件二、附件九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并提供其他保修服务。 18.3保修期满后的服务 18.3.1保修期满后,买方将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18.3.2保修期满后,合同设备在运行或维护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故障时,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更换和修理。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 18.3.3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对发生故障的合同设备按照优惠价格进行修理和技术服务。修理及技术服务的价格将在实际人工和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且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维保价格 (略) 场最低价。 18.3.4保修期满后,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18.4若卖方在实施设备安装、上架加电、施工、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援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通信故障、安全事故或者买方/第三方设备及人身财产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8.5软件使用权及侵权处理 18.5.1卖方或卖方保证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十二使得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获得软件许可使用权,并保证此等许可长期合法有效。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该软件使用权可以由买方在转让合同设备时一并转移,如合同设备转让至中国境外,买方应通知卖方。 18.5.2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合同设备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给予卖方必要的支持。卖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8.5.3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8.5.3.1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的权利,或 18.5.3.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或 18.5.3.3其它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设备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卖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卖方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18.6若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部分或全部将来再次扩容,卖方有责任确保在扩容工程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并且卖方承诺本系统扩容时,所提供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 (略) 场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指本期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 19.索赔 19.1如货物数量、规格、性能、质量等方面与合同相关约定不符,买方可以按合同其它相关约定进行索赔,也可以按照本条约定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9.1.1退货:如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9.1.2减价:如买方要求减价的,根据买方统计的货物偏差情况、货物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卖方应相应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更换:如买方要求更换缺陷部分的,卖方应以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买方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保修期。 19.2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卖方未作答复的,买方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认可之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的,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20.1合同价的所有支付由买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卖方。 买卖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买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卖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 (略) 、子公司承担金额具体见附件[ ],卖方依据附件[ ]约定的发票抬头以及发票金额, (略) 、子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0.2买方应负责按以下条款向卖方支付合同价: 20.2.1交货付款 本合同签署且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合同设备,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交货付款,即大写人民币[ ]元,¥[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4)卖方和买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原件一份。 (5)由生产厂商或卖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每站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6)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7)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20.2.2初验付款 合同设备初验通过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初验付款,即大写人民币[ ]元,¥[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初验证书原件一份。20.2.3终验付款 合同设备终验通过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终验付款,即大写人民币[ ]元,¥[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由卖方银行出具的作为卖方保修期保证金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价的10%(附件十一)。 20.3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4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20.5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0.6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21.价格 21.1本合同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元,¥[ ];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元,¥[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元,¥[ ]。 21.2本合同项下合同价包括: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卖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上架加电、督导、调测、优化、开通、安全验收及加固等工程终验前的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4)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的全部费用。 (5)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6)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7)卖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8)卖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买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9)由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 (10)由于买方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测需卖方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补货及检测样品领回所发生的物流费等相关费用。 (11)买方就卖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事项向卖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合同总价(含税价)相应变更。 21.3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费。 22.变更指令 22.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指令,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交货地点; 22.1.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买方行使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所述权利,如可能导致合同价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或者货物质量、性能标准下降,卖方应当在接到买方变更指令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因其变更指令所导致的价款、期限增加情况等,双方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约定最终确定所需调整之价款、期限、标准等。 如卖方逾期未按前述约定发出书面通知,视为买方变更指令不会导致合同价增加、履行期限延长、货物质量标准下降、货物性能标准下降等情况,卖方不得以买方变更指令为由主张调整合同价、延长履行期限,或以变更指令作为货物质量、性能不达标的抗辩理由。 24.转让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第三方。 25.分包 25.1双方同意,卖方为本合同的供货方及服务提供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5.3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将合同任何部分分包、转包予第三方实施的,买方有权在不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28条约定程序的情况下,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27.误期赔偿 27.1工作进度迟延的违约责任:如果因卖方原因使得交货、检验、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卖方应就该等延误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卖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下列比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卖方应每天按相当于合同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10%或迟延达[7]天时,买方有权在不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28条所述程序的情况下,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27.2迟延提供保修期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卖方应当支付合同价的[5]‰的违约金。 27.3对于卖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买方均有权从应支付卖方的款项中扣除。如卖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27.4除非买方解除合同,否则,卖方根据本条约定及合同其它约定承担责任后,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28.违约终止合同 28.4如买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卖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卖方并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关的合同设备由卖方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未在买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可自行处理该合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卖方应承担拆卸费用、租金以及买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8.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卖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买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买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卖方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赔偿: 28.5.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8.5. (略)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8.5.3被买方(含买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28.5.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28.5.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买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29.不可抗力 29.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买方或者卖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31.争议的解决 31.1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有管辖 (略) 起诉。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本合同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33.2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33.3双方同意,附件为专用合同条款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合同设备、合同服务及相关技术文件清单及价格 附件二工程技术规范书及点对点应答 附件三工程进度表 附件四双方责任及工程分工界面 附件五测试及验收 附件六场地及环境准备要求 附件七培训、厂验、工程协调会 附件八技术承诺 附件九技术服务、支持、保修 附件十产品描述 附件十一保修期保函或履约保函 附件十二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 附件十三业务平台安全验收测试 附件十四中国电信业务平台工程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规范书 附件十五反商业贿赂协议 附件十六保密协议 附件十七运输责任主体 34.合同其他条款 34.1通知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在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进行。其中: 34.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34.1.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 (略) 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采用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立即使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34.1.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卖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4.2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34.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34.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34.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第一分册商务参选文件 1.商务参选文件封面 2.初步评审索引表 3.商务评审索引表 4.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5.参选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8.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9.廉洁参选承诺书 10.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1.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12.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13.供应商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14.资格审查资料 15.参选保函 16.业绩情况表 第二分册技术参选文件 17.技术参选文件封面 18.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19.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20.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分册报价文件 21.报价文件封面 22.参选一览表 23.报价文件 1.商务参选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分包(标包)比选 参选文件【商务参选文件】部分 参选人名称: _ __年_ 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初步评审索引表 初步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3.商务评审索引表 商务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4.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专用印章授权函 我单位特授权在(比选项目名称)的参选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被授权印章: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编制要求: 1. 本文件仅适用于要求递交加盖印章扫描件的情形。 2.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5.参选函 参选函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参选人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比选项目名称)分包(标包)(项目编号:)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参选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的参选文件包含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参选文件。 3.随同本参选函递交参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我方承诺如果在规定的唱价时间后,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文件的,我方自愿接受比选人做出的不予退还我方参选保证金的决定。 5.我方在评选过程中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参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参选。 7.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比选相关的所有信息。 8.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参选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应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9.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任何附加条件。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 (4)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将中选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比选人的要求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无/具体的其他说明或要求】 参选人名称: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XX公司[参选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国徽面及人像面) 参选人名称: 日期:_ __年_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XX公司[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XX[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XX项目[比选项目名称]】【XX分包(标包)[分包(标包)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参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1.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国徽面及人像面) 参选人名称: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8.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制造商授权函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制造商,主要制造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的(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合法的唯一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参选活动: (1)代表我方在【中国】办理贵方(项目名称)货物参选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参选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应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3)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提供符合比选文件中所规定的货物,按照中选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4)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委托代理人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XX】年【XX】月【XX】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于【XX】年【XX】月【XX】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盖单位公章)制造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签字人签名: 本项目联系人职务和部门:本项目联系人职务和部门: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签名:联系人签名: 编制要求: 1.代理商和制造商均应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上传签章后的扫描件。 2.针对特殊情况下接受代理商参选(①参选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参选和签订销售合同;②参选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参选和签订销售合同)的项目,应同时提供参选产品制造商出具使用代理商参选理由的说明文件。 3.参选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代理商参选和签订销售合同且制造商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文件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9.廉洁参选承诺书 廉洁参选承诺书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XX项目[项目名称]】【XX分包(标包)[分包(标包)名称]】比选项目,为保证比选参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不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以他人名义参选;不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2.不与其他参选人相互串通参选或订立攻守同盟; 3.不与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串通参选; 4.不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选委员会成员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选,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参选人的数量与名称、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评选情况及中选推荐意见等; 6.不私下接触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比选参选活动; 7.不在办公场所、比选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比选的过程和结果; 8.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比选参选活动;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选; 10.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参选人的公平竞争; 11.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12.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比选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参选、宣布中选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比选人后续比选项目的参选资格等。 参选人名称: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0.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如参选人有诉讼和/或仲裁(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进行的诉讼和/或仲裁阶段的案件)且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则须向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提供诉讼和/或仲裁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原告(诉讼和/或仲裁申请人)、被告(诉讼和/或仲裁被申请人)、诉讼和/或仲裁原因、诉讼和/或仲裁事件、诉讼和/或仲裁金额、诉讼和/或仲裁结果等,并填入下表。 如参选人无上述情况,则应在第一行“起诉(仲裁)人”列填写“不涉及”。
参选人名称: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1.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我方参加【XX项目[比选项目名称]】【XX分包(标包)[分包(标包)名称]】的参选,根据法律法规维护参选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参选人名称: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3.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4.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2.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分包(标包):
参选人名称: 日期:_ __年_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 1.如对商务规范书条款无任何偏离,参选人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当本表为空时,视为参选文件对商务规范书条款全部满足,无偏离; 2. 如对商务规范书条款存在偏离,参选人需对商务规范书条款存在的偏离逐条做出说明。 3.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3.供应商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供应商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 (略) 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 (略) 的合同(“合同”)约定,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本单位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保证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保证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六、 (略) 提供 (略) 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向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个人同意。 (略) (略) 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本单位承诺该等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 七、 (略)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 (略) 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本 (略) 的合同约定处理,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如果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略) 的要求返还个人信息等数据或者予以删除(包括原件和备份), (略) 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等数据。未经贵公司同意,本单位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 八、对本单位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 (略) 和/或贵公司客户的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本单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方提供、披露。本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合同约定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对于本单位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接触和获得的个人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九、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该等人员发生 (略) 。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十、 (略) 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单位承诺利用信息网络发 (略) 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该等信息内容应当严格符合相关规定,本单位不得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二、本单位承 (略) 的产品或服务或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信息通信网络或者使用信息通信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信息通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信息通信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制作、传播、利用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或破坏性程序;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数据;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其他危害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活动。 十三、本单位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 (略) 。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合同项下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 十四、本单位承诺不进行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规定等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供或接入的设备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 2、将合同履行中获得的账号、密码私自转让、转租或以非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 3、在设备、系统、计算机软件等产品或服务中非法植入后门程序等恶意程序或破坏性程序; 4、利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及重要运营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 5、未经贵公司同意擅自公开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源代码; 6、未经贵公司同意探测、发布贵公司及其关联方(“中国电信”)的网络、终端、信息系统漏洞,对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开展渗透测试; 7、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五、本 (略) 的产品或服务已关闭与合同约定无关的端口,不存在与合同约定无关的进程。 十六 (略) 同意不得以任 (略) 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任何操作。本单位承诺严格按最小化原则管理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操作 (略) 同意。 十七、本单 (略) 的产品或服务在交付前完成已知病毒查杀、安全缺陷、漏洞扫描和修复,交付后对发现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八、本单位承诺无正当理由不会中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亦不会中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十九、 (略) 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略) 提供该等产品或服务所包含或调用的开源软件和第三方软件清单,以及合法获取开源软件、第三方软件使用权的证明, (略) 开展软件安全检测和知识产权风险审核等工作。 二十、本单位 (略) 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检查项、计算环境安全检查项、开发流程检查项等方面。 二十一、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材料,严格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二十二、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停止合同项下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 (略) 相应损失。 二十三、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达到或超过[ ]件/月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合同项下业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 (略) 相应损失。 二十四、签订单位需提供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联络人。 二十五、本单位承诺如有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对本单位投资的,投资者或本单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 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向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并被允许实施投资。 二十六、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生效。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代理商参选的,制造商和代理商须各自提供一份本承诺函。 2.参选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代理商参选和签订销售合同且制造商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文件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3.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14.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 (2)开户行许可 (3)代理商授权或制造商证明 (4)保证金汇款凭证 (5)其他承诺 (6)其他材料 15.参选保函 参选保函 致:(受益人) 本保函作为(参选人名称)(以下简称参选人)对(比选人名称)(项目名称)的参选邀请而提供的参选保函。 (保函开立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方、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按参选人须知要求规定的金额和币种)保证金: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或 2.参选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对参选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 3.参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改变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或 4.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或 5.参选人有比选文件中有关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的。 本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参选有效期,从参选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并在贵方和参选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方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保函开立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6.业绩情况表
参选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注: 1.比选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应提供销售业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顺序应与“业绩表情况表”一一对应。 2. 提供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包含合同首页、金额页、签章页)或框架协议、订单及发票。如为单项合同,金额和时间以合同为准;须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版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合同标的所在页、合同签章页等,如合同未明确合同金额,则需提供发票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如为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订单和发票(时间以订单为准,金额以发票为准)复印件。 注:发票上的金额、发票号和项目名称(如有)必须清晰可见,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的,不纳入合同业绩统计 17.技术参选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分包(标包)比选 参选文件【技术参选文件】部分 参选人名称: 日期:_ __年_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8.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19.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注:对“技术规范书”各条目的逐条应答为“满足”、“不满足”,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对于“部分同意”、“部分接受”、“部分满足”等应答均视为“不满足”。对不满足的条款参选人应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凡采用“详见”、“参见”方式说明的,应指明参见文档中的具体的章节和页码。 20.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1)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2)产品质量保障措施 (3)到货期 (4)无线AP功能要求 (5)无线控制器功能要求 (6)核心汇聚交换机功能要求 (7)上网行为管理功能要求 (8)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情况 (9)售后服务方案 (10)其他材料 以上内容格式自拟,参考评审标准、技术规范书相关内容。 编制要求: 1.要求提供原件的,需提供文件原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可为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1.报价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分包(标包)比选 参选文件【报价文件】部分 参选人名称: 日期:_ __年_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2.参选一览表 参选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注: 1. 参选人在参与本项目参选时,需提交不含税参选总价、含税参选总价及增值税税率。当不含税参选总价、含税参选总价、增值税税率三个数据关系有冲突时,以不含税参选总价及增值税税率进行修正,含税参选总价=不含税参选总价*(1+税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 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00元人民币(不含税),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3.增值税税率3%或13%,简易征收或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23.报价文件
注: 1.报价文件中不含税总价=不含税单价*数量,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当不含税总价、数量、不含税单价这三个数据关系有冲突时,以不含税单价及数量进行修正。 3.报价文件中合计不含税总价等于参选一览表中“不含税参选总价”。 第七章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 本项目将按照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在“通知-系统公告”模块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3/6/1 11:37:56入库时间:2023/6/1 11:41:51该信息重复
信息类型是:招标公告-1信息来源:http://**-PORTAL/tenderannouncement/viewCompare.do?encryCode=b18a0fb1355e24c82a2f3c2cba0cb24e&id=*7复制来源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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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文件名称: |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 创建时间日期: | 2023-06-01 11:37:00 | ||
比选文件发售起始时间: | 2023-06-02 08:30:00 | 比选文件发售截止时间: | 2023-06-06 16:00:00 | ||
比选文件内容说明: | |||||
终止: | 否 | ||||
比选文件标包: |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
标包名称: |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 ||||||||||||||||||||||||||||||||||||||||||||||||||||||||||||||||||||||||||||||||||||||||||||||||||||||||||||||||||||||||||||||||||||||||||||||||||||||||||||||||||||||||||||||||||||||||||||||||||||||||||||||||||||||||||||||||||||||||||||||||||||||||||||||||||||||||||||||||||||||||||||||||||||||||||||||||||||||||||||||||||||||||||||||||||||||||||||||||||||||||||||||||||||||||||||||||||||||||||||||||||||||||||||||||||||||||||||||||||||||||||||||||||||||||||||||||||||||||
标包内容说明: | 项目编号:JLWR2023-357-DX110 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人: (略) 辽源分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6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LWR2023-357-DX110),比选人为 (略) 辽源分公司,比选代理 (略) (略) 。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中国电信辽源分公司2023年烟草公司3处专线接入工程(互联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采购内容:AC及AP相关无线设备(110个放装AP WA6520、1个无线控制器 WX2580X、8个24口POE接入交换机 S5130S-28P-HPWR-EI-AC、1个24口汇聚交换机 S5560X-30C-EI、2个上网行为管理 ACG1000-AK230、 (略) 区防火墙 F1000-AK1020、2个东丰&东辽-防火墙 F1000-AK1010、32个千兆单模光模块 SFP-GE-LX-SM1310-D,具体详见技术规范。采购预算:*.00元人民币(不含税金额)。
本项目将按照不定期更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在“通知-系统公告”模块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 供货地点: (略) 区、东辽县及东丰县。 质保期:自货物签收合格之日起3年。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为不含税总价*.00元人民币,参选人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参选人已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则只须提供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参选人所提供的证书须在其相关网站或证书上的二维码标识可查询,若查询不到或未在有效期均不计取。 2.2本项目要求参选人具备自2020年以来至今同类项目相关业绩(与本项目相关),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合同累计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包含合同首页、金额页、签章页)或框架协议、订单及发票。如为单项合同,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合同标的所在页、合同签章页等,金额和时间以合同为准,如合同未明确合同金额,则需提供发票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如为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订单和发票(金额以发票为准,时间以订单为准)复印件。 注:发票上的金额、发票号和项目名称(如有)必须清晰可见,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的,不纳入合同业绩统计。 2.3本次比选接受代理商参选。代理商参选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项目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参选,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参选或再委托其它参选人参选。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5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选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 2.6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参选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选/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 (略)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13)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7)法律法规、比选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6月2日8时30分至2023年6月6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比选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比选的潜在参选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比选文件: 4.2.1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招投标-采购文件领取”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进入本项目进行比选文件登记申领,未在系统注册的参选人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6参选人注册”。 4.3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支付要求:无。 注:参选人请务必在比选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通过“招投标-采购文件领取”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进入本项目进行比选文件登记申领,否则将无法正常参选。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2023年6月9日14时00分。 5.2电子参选文件的递交: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招投标-我的项目”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选择本项目进行参选文件递交,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完成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的上传。参选人未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比选文件申领登记或电子参选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电子参选文件。 5.3本项目将于参选文件递交截止同一时间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唱价,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6.参选人注册 6.1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未注册过的潜在参选人,须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比选文件。 6.2CA证书办理 参与电子采购的潜在参选人须提前办理CA证书进行电子参选文件编制和参选,并确保CA证书在使用时有效。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操作指引-CA办理”。 6.3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支撑:服务热线*,*@*hinatelecom.cn。 CA证书办理技术支撑:服务热线010-*/020-*/020-*,服务邮箱bfdzyzzy.*@*hinaccs.cn。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比选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8.1联系方式 比选人: (略) 辽源分公司 地址: (略) 友谊大路2888号 比选代理机构: (略) (略) 地址: (略) 南湖大路998号金鼎大厦18楼 邮编:* 项目负责人:赵明城 电话:*,0431-* 电子邮件:*@*q.com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略) 大经路支行 账号:*894 8.2异议接收方式 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portal/ctscPortal)后,通过“采购协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比选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6月1日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本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是对参选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电信集团采购比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比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 1.1.2比选人:比选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比选编号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1.3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分包(标包)划分 本项目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比选方式 1.5.1比选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5.3邀请比选,是指比选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6比选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比选人自行组织/委托比选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组织形式、比选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本比选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2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在唱价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参选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要求; (2)其他业绩要求; (3)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分包(标包)比选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比选。 1.8.2参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第一章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 (略)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参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1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当来自中国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比选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9.2本比选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9.3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1.10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比选有关的费用。 1.11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比选公告/参选邀请书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第七章其他 比选人另有规定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为准;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与参选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4比选人可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2踏勘现场 2.2.1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参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潜在参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潜在参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参选预备会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参选预备会,澄清潜在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当相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 比选文件的异议 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3.参选文件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组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参选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纸质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5电子参选文件的编制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参选报价 3.3.1参选人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参选人应当报出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拟提供参选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3.3.2参选货币:人民币。 3.3.3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4比选人不接受参选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只有在比选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报优惠价时,参选人才可以报出。参选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唱价时也必须当众宣读。关于优惠条件的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6参选报价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4参选有效期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参选保证金。 3.5参选保证金 3.5.1比选人要求参选人递交参选保证金的,参选人必须在递交参选文件的同时,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本比选项目的参选保证金金额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2比选人可以规定参选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参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的参选人退还参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参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参选保证金或者递交的参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6备选参选方案 3.6.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不得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2若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邀请参选人递交备选方案,则参选人除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递交参选文件外,可以附加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3备选参选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参选方案”字样。 3.6.4允许参选人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只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参选人所递交的备选参选方案,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其备选参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参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参选方案。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8电子比选的参选文件上传形式 参选文件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 4.参选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2纸质参选文件递交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未按照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比选人可对两家参选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参选人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比选。具体处理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7 比选人采用电子比选方式的,参选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参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参选保证金。 5.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将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参加唱价的参选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唱价时间和参选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唱价程序 5.2.1唱价会议由比选人或者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参选人或者其代表出席。参选人代表或者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参选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比选人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参选文件在唱价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参选文件不予开封。 5.2.3唱价时,比选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项目比选的参选人个数及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参选的“参选一览表”中的内容,“参选一览表”一般包括:参选人名称、参选总报价、交货期、参选保证金以及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唱价人、记录人、参选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5.3.1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递交书面材料,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5.4电子比选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比选人采用电子比选方式的,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评选 6.1评选委员会 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6.2评选原则 6.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选依据。 6.2.3唱价后,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不足3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需在评选报告中说明继续评审的理由;也可以否决全部参选。 6.3评选方法 6.3.1本项目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为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6.3.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6.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载明的规则推荐中选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5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7.中选 7.1 中选候选人公示 7.1.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且进行中选候选人公示的,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1.2比选人进行中选候选人公示的,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 确定中选人 7.2.1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具体中选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集中比选项目还可以对中选人的中选份额进行调整。具体处理规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3中选人公示 采用公开比选方式且未进行中选候选人公示的,比选人将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4中选通知 7.4.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参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7.4.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比选代理机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7.4.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4.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向比选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8.1.2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比选有效期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比选代理服务费 中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交纳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选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10.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10.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共100分,其中商务5分,技术40分,服务5分,价格50分。评选时,评选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的本次参选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选委员会应按照该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该参选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参选人的最终得分。
1.评选方法 本比选项目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选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评选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选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参选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4)允许联合体参选的,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参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除外; (7)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参选担保有瑕疵; (12)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参选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5)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参选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参选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参选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参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参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选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3参选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参选人对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参选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参选文件的有效性。 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参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评选委员会对参选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参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选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参选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5评选结果 3.5.1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递交书面评选报告。评选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选报告。 3.5.2评选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评选概况(包括评选日程、评选方法和标准、评选委员会名单、唱价记录、参选一览表等评选基本情况); (2)资格审查结果及技术、服务、商务和价格比较; (3)评选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参选的情况说明; (4)参选人的排名顺序及推荐的中选候选人; (5)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6)其他重要情况说明(澄清、说明、否决参选的情况、补正事项纪要); (7)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 ]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卖方:[ ]
合同签订地:[ ]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中国电信[ ]公司同 (略) 、分公司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卖方:[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作为合同另一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1.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 ]项目的设备和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以及服务的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 2.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详尽、可操作的技术文件。 3.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服务。 4.下述文件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3)专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文件; (8)其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卖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 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技术要求,货物验收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2合同价: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1.3货物: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者其他材料。 1.4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5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 1.6买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7卖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8项目现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1.9 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生效所包含的所有时间和内容。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当来自国内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当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当使用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当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专利权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国内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的期限和金额向买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递交: 7.3.1 由一家在国内注册且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者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 7.3.2 银行汇票、支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买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卖方。 7.5 如合同延期,卖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者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者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者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当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当承担费用。 8.3 对国外进口的货物,卖方应当出具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 8.4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者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当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5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者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者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者放弃。 8.6 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递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7 如果在第18.2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当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包装 卖方应当提供货物运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者变质。这类包装应当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当承担由于其包装或者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者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收货人编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价”的合同: 11.1.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1.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当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1.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11.1.4 目的地/项目现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合同: 11.2.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内*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11.2.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当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或者空运前一天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当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12.1.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 12.2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当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者其他单据见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 13.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并启运后以传真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 (略)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当根据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者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当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投保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照“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价值的发票金额投保一切险。 14.3 如果是“出厂价”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 14.4 如果是买方“指定任意地点”或者“用仓库交货价”合同,则交货前的一切保险由卖方负责。 15.运输 15.1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卖方应当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包括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和存储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当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所选择的承运人事先应当获买方同意。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者所有服务,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16.1.1 实施或者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者试运行; 16.1.2 提供货物安装和/或者维修所需的工具; 16.1.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6.1.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者监督或者维护或者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6.2 卖方厂家和/或者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者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3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当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当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4 卖方应当提供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者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当包括在总合同价中。 17.备品备件 17.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当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17.1.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者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当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者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18.3 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者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具体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9.1.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9.1.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付款方法和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21.价格 卖方递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见专用合同条款。 22.变更指令 22.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 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 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 交货地点; 22.1.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者时间增加或者减少,将对合同价或者交货时间或者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提出调整的要求应当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具体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3.合同修改 除了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者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当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第29条的情况之外,除非拖延是根据第26.2款的规定取得买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买方将按照第27条的规定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除了第29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应当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直至交货或者提供服务为止,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对卖方违约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者全部合同: 28.1 卖方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买方根据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28.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8.3 买方认为卖方在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28.3.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者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8.3.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9.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者电传通知对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受阻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交中间报告,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补偿,但已交付的货物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者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补救措施的权利。 31.争议的解决 31.1 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合同实施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31.2 在争议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执行。 3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33.2 合同附件为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常见的合同附件如下,具体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33.2.1 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33.2.2 技术规格; 33.2.3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33.2.4 履约保函。 34.合同其他条款
第一节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当以本前附表为准。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2“合同价”(又称“合同总价”):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合同价包括价款和增值税款。 1.3“货物”(又称“合同设备”或“设备”):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文件,以及相应的安装材料、备件等。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服务,如运输、安装、上架加电、督导、测试、运行,软件使用、升级,检验,维护保养,保险,项目管理,修理及保修,培训,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1.6“买方”:中国电信[ ] (略) 、分公司。 1.7“卖方”:[ ]公司。 1.8“项目现场”(又称“买方现场”或“现场”)系指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上架加电和运行的场所。买方现场在本合同中亦被称为“站”,买方现场可能是一个或是多个。 1.10“设备硬件”:系指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所列的合同设备硬件部分。 1.11“设备软件”或“合同软件”:系指买方依据本合同获得的卖方或卖方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授权买方使用的、与本合同设备测试、检测、运行有关的所有必需的程序、编码及指令。 1.12“技术文件”:系指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文件或与合同设备的安装、上架加电、调测、运行、维护、检验和验收相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 1.13“备件”:系指卖方依据附件一向买方提供的、准备用来更换受损的合同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 1.14“培训”: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1.15“安装”系指按照合同对合同设备、软件进行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进行连接并将各部分安放到位。 1.16“唛头”:合同号 --------- 买方现场 1.17“交货日期”系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日期。 1.18“调试”系指在买方的协助下,由卖方进行的合同设备单机和系统测试。 1.19“初步验收”或“初验”系指卖方对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由买方进行的合同设备的再测试和验证。若合同设备的测试结果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1.20“试运行”系指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合同设备运行,用来测验合同设备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所有要求。 1.21“最终验收”或“终验”系指合同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合同设备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 1.22“硬件缺陷”系指设备硬件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或设备硬件未达到合同关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1.23“保修期”(又称“保证期”或“质量保证期”)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以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时期。 1.24“重大通信故障”系指买方网上已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网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间内,由于设备软件或设备硬件原因导致设备停机、通信中断、用户数据丢失、无法计费或计费大范围差错。 1.25“一般性通信故障”系指除重大通信故障以外的故障。 1.26“厂验”系指设备交付前,买方派遣人员到卖方生产场地或买方指定场地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该检验并不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验收环节。 1.27“响应”系指卖方就买方提出问题予以答复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行为。 1.28“生产厂商”系指设备硬件的制造商,在本合同中指:[ ]。 1.29“软件著作权人”系指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本合同中指:[ ]。 1.30“一方”系指卖方或买方。 1.31“双方”系指卖方和买方。 1.32“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标准 4.1.1卖方依据本合同交付的合同设备必须满足: 4.1.1.1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 4.1.1.2通过国家或行业相关的产品测试。 4.1.1.3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和附件十四]规定的各项参数和要求。 4.1.1.4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对货物技术性能的描述。 4.1.1.5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合同设备的规定。 卖方应对所交付的合同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4买方对其向卖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卖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卖方仅可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卖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卖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买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卖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卖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负责赔偿。 5.5如卖方违反本条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 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买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7.4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有权从卖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卖方依据本合同应向买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卖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被扣减后,卖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后[ ]日且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的,买方向卖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如有)。 8.检验、测试、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测试/检测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8.1.1买方有权在交货前任何合理的时间随机进行厂验,具体厂验方法详见附件七。买方进行厂验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及买方指定厂验人员等提供其所需要的检验设备设施、成品设备及相应协助,厂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因此向卖方支付额外费用。 8.1.2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项目现场进行,检验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具体检验方法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应至少在开箱检验前[1]个工作日前,将检验日期、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确认。卖方收到通知后未派代表到场不影响买方开箱检验及检验结果。 8.1.3卖方同意买方根据需要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如抽样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买方承担;如抽样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8.2双方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8.1条进行检验和/或测试/检测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及买方指定检测人员等提供其所需要的检验设施、设备及相应协助,包括由于抽样检测需要卖方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补货和检测样品的领回,卖方因此而产生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因此向卖方支付额外费用。 8.4货物检验、测试不合格时的买方救济措施及卖方异议权: 8.4.1如果厂验不合格,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买方报告,买方有权再次进行厂验。如果厂验不合格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买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如卖方对厂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同意采取合理措施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将相关厂验样品封存并提交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验等。因厂验不合格导致交货延迟或不能交货的,卖方应当依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8.4.2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在卖方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将由买方单方签署。该报告将作为买方要求卖方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卖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买方现场。 8.4.3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4.4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买方的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所接受。 8.6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测试,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但卖方所提供之前述文件不作为有关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商检验、测试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检验证书后面。8.7买方经检验接受货物后任何期间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8.8买方与卖方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表进行从网络规划、设计、优化、设备安装、上架加电、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买方与卖方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方案。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上架加电、调通和测试、试运行、保修及维护等服务,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九。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每天的主要工作、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对技术问题以外的涉及履约时间调整、合同价款变动以及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等事项,双方均须签字盖章确认,除非经特别授权,双方代表无权确认此等事项,即使存在代表确认事实亦为无效行为,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8.9卖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上架加电与调试工作。测试和验收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规定。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并运行稳定二十个工作日,且卖方提交由买方指定机构[按照不低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十三的标准进行测试后]出具的安全验收文件后,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 8.10初步验收测试由买方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卖方进行全面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中的有关规定,双方将签署两份初验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规定不能通过初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步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 8.11初验证书签署之日起,合同设备开始为期[ ]日的设备试运行。试运行应表明设备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合同中卖方的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卖方负责在[ ]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并负责自负费用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使得合同设备达到卖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功能和性能,同时试运行期相应顺延。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原因引起重大通信故障,则试运行期将自故障排除恢复正常设备运行后重新开始计算。 8.12最终验收测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的规定在试运行期届满时进行。如果合同设备所有性能和系统指标均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相符,双方签署三份终验证书,其中两份由卖方保存。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不能通过终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最终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如果合同设备因卖方原因在再次终验测试时仍未能通过验收,则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3在最终验收测试合格之前的任一阶段(包括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或验收等阶段),如果合同设备或部件、零件(包括软件和硬件)出现故障、损坏、缺陷或合同设备的性能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在[ ]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8.14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测试合格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修期内的责任。 8.15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并应提供相关证明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货物及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卖方还应依法配合买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本合同涉及买方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见附件十六)。卖方在确保相关合同设备)包括设备硬件和设备软件不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的前提条件下,方可申请验收。在申请验收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证明其合同设备不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网络及信息安全验收自查材料或第三方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应具备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颁发的网络安全服务相关资质)出具的安全验收报告等。 8.16对于卖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卖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9.包装 9.1所有合同设备应按站包装(不同站的设备不能包装在同一包装箱里)。每个包装箱侧面应清楚表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站总箱数。买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9.2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现场。 如果因为卖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设备并送达买方现场。 9.3卖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现场。 如果任何辅件与主设备分装,则该辅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辅件名称、相应主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9.4卖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等的侵害。 9.5卖方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卖方采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具备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1.9 站点全称。 10.2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每箱内应包括两份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书面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进口设备应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11.装运条件 11.1若按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负责安排运输、支付运费等,确保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期交付货物。卖方在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前所发生之全部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前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11. 2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双方共同签署开箱验货证明”之日作为实际交货日期。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三方负责运输的,货物交付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日期为实际交货日期。 12.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或者空运前一天内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买方指定的信息系统等方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箱数、每箱尺寸(长×宽×高)、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交货地点、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如果卖方未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则买方有权迟延向卖方付款。 12.1.2 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买方指定的信息系统方式将合同号、承运人、承运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运单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等信息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如果卖方未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则买方有权迟延向卖方付款。 12.1.3发货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买方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代表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买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买方在合同设备运抵本合同指定的买方现场后按项目实施进度依合同规定和卖方提交的发/到货证明对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等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双方将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的约定进行设备检验、测试。 12.2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卖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13.交货和单据 13.1所有合同设备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三的约定发货。卖方应按照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三的规定将合同设备交货至买方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发货清单列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 13.2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装运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运输工具上;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负责将货物送到具体指定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卸货、搬运上楼等。 13.3货物所有权和货物风险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转移至买方。 15.运输 15.3本合同项下货物(不包括第8条约定的故障设备及修理、更换后的设备,该等设备由卖方按照第8条约定负责运输)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负责运输: (1)全部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第三方名称:[ ])负责运输; (2)全部由卖方负责运输; (3)其他,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十七]。 15.4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丢失或损坏,卖方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丢失或受损的货物,补齐部分货物按本合同价由卖方与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结算。 16.伴随服务 16.1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伴随服务: [ ]。 16.2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服务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 16.3伴随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与货物费用分别列示。 17.备品备件 17.1 买方随时有权要求卖方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如果卖方/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卖方必须在停产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且卖方/生产厂商均需 (略) 场最低价并不得比本合同成交价高的价格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 如果买方要求另外订购与合同设备具有相同或更优性能的设备、材料,则卖方应给 (略) 场最低价的待遇。 17.1.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相应备件。如通过本合同、招投标文件无法确定买方备件需求的,卖方应根据买方届时所提出之要求提供相应备件。 18.保证及保修 18.1卖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完整、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者目前的型号,并符合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性能和质量等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清晰和准确的,且符合合同及附件的有关规定。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包括设备硬件和设备软件)不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 18.2保修期内的服务 18.2.1本合同项下保修期为[ ]个月(“保修期”),从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18.2.2卖方收到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当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返修部件的保修期为返修后的[ ]个月或其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间,以两者中较长者计。 18.2.3为了对合同设备进行维护,卖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更换。就不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坏损件的修理或更换,卖方从在其指定地点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 ]日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更换设备以最快运输方式送至买方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更换或修理后设备运至买方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设备修理或更换时间期限,但无论如何不能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18.2.4保修期内的一般性通信故障,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小时内响应,以确定坏损件情况,就排除故障或修理、更换坏损件的设备做出决定并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小时内排除上述故障。 18.2.5如果合同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即提供解决方案,并立即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用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前往现场,并在[ ]小时内恢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将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由此而引起的买方损失承担责任。 18.2.6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响应服务(“7×24小时响应服务”)。 18.2.7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保修义务,包括卖方响应速度、维修速度、保修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因卖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将返修或更换的合同设备及时交至买方)的,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直接在保修期尾款或保修期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买方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后,如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享有其他权利的,其他权利的行使不受影响。 18.2.8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对该合同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卖方应积极向买方推广。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对于增加硬件或合同设备功能所做的技术改进,如买方有意购买,则卖方应给 (略) 场最低价的待遇。 18.2.9保修期内,如果设备软件升级,卖方将使得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18.2.10卖方保证按照合同及附件二、附件九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并提供其他保修服务。 18.3保修期满后的服务 18.3.1保修期满后,买方将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18.3.2保修期满后,合同设备在运行或维护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故障时,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更换和修理。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 18.3.3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对发生故障的合同设备按照优惠价格进行修理和技术服务。修理及技术服务的价格将在实际人工和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且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维保价格 (略) 场最低价。 18.3.4保修期满后,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18.4若卖方在实施设备安装、上架加电、施工、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援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通信故障、安全事故或者买方/第三方设备及人身财产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8.5软件使用权及侵权处理 18.5.1卖方或卖方保证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十二使得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获得软件许可使用权,并保证此等许可长期合法有效。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该软件使用权可以由买方在转让合同设备时一并转移,如合同设备转让至中国境外,买方应通知卖方。 18.5.2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合同设备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给予卖方必要的支持。卖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8.5.3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8.5.3.1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的权利,或 18.5.3.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或 18.5.3.3其它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设备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卖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卖方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18.6若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部分或全部将来再次扩容,卖方有责任确保在扩容工程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并且卖方承诺本系统扩容时,所提供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 (略) 场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指本期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 19.索赔 19.1如货物数量、规格、性能、质量等方面与合同相关约定不符,买方可以按合同其它相关约定进行索赔,也可以按照本条约定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9.1.1退货:如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9.1.2减价:如买方要求减价的,根据买方统计的货物偏差情况、货物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卖方应相应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更换:如买方要求更换缺陷部分的,卖方应以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买方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保修期。 19.2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卖方未作答复的,买方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认可之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的,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20.1合同价的所有支付由买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卖方。 买卖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买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卖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 (略) 、子公司承担金额具体见附件[ ],卖方依据附件[ ]约定的发票抬头以及发票金额, (略) 、子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0.2买方应负责按以下条款向卖方支付合同价: 20.2.1交货付款 本合同签署且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合同设备,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交货付款,即大写人民币[ ]元,¥[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4)卖方和买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原件一份。 (5)由生产厂商或卖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每站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6)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7)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20.2.2初验付款 合同设备初验通过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初验付款,即大写人民币[ ]元,¥[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初验证书原件一份。20.2.3终验付款 合同设备终验通过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终验付款,即大写人民币[ ]元,¥[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由卖方银行出具的作为卖方保修期保证金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价的10%(附件十一)。 20.3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4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20.5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0.6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21.价格 21.1本合同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元,¥[ ];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元,¥[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元,¥[ ]。 21.2本合同项下合同价包括: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卖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上架加电、督导、调测、优化、开通、安全验收及加固等工程终验前的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4)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的全部费用。 (5)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6)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7)卖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8)卖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买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9)由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 (10)由于买方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测需卖方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补货及检测样品领回所发生的物流费等相关费用。 (11)买方就卖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事项向卖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合同总价(含税价)相应变更。 21.3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费。 22.变更指令 22.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指令,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交货地点; 22.1.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买方行使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所述权利,如可能导致合同价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或者货物质量、性能标准下降,卖方应当在接到买方变更指令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因其变更指令所导致的价款、期限增加情况等,双方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约定最终确定所需调整之价款、期限、标准等。 如卖方逾期未按前述约定发出书面通知,视为买方变更指令不会导致合同价增加、履行期限延长、货物质量标准下降、货物性能标准下降等情况,卖方不得以买方变更指令为由主张调整合同价、延长履行期限,或以变更指令作为货物质量、性能不达标的抗辩理由。 24.转让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第三方。 25.分包 25.1双方同意,卖方为本合同的供货方及服务提供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5.3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将合同任何部分分包、转包予第三方实施的,买方有权在不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28条约定程序的情况下,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27.误期赔偿 27.1工作进度迟延的违约责任:如果因卖方原因使得交货、检验、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卖方应就该等延误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卖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下列比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卖方应每天按相当于合同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10%或迟延达[7]天时,买方有权在不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28条所述程序的情况下,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27.2迟延提供保修期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卖方应当支付合同价的[5]‰的违约金。 27.3对于卖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买方均有权从应支付卖方的款项中扣除。如卖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27.4除非买方解除合同,否则,卖方根据本条约定及合同其它约定承担责任后,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28.违约终止合同 28.4如买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卖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卖方并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关的合同设备由卖方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未在买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可自行处理该合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卖方应承担拆卸费用、租金以及买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8.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卖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买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买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卖方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赔偿: 28.5.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8.5. (略)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8.5.3被买方(含买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28.5.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28.5.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买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29.不可抗力 29.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买方或者卖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31.争议的解决 31.1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有管辖 (略) 起诉。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本合同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33.2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33.3双方同意,附件为专用合同条款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合同设备、合同服务及相关技术文件清单及价格 附件二工程技术规范书及点对点应答 附件三工程进度表 附件四双方责任及工程分工界面 附件五测试及验收 附件六场地及环境准备要求 附件七培训、厂验、工程协调会 附件八技术承诺 附件九技术服务、支持、保修 附件十产品描述 附件十一保修期保函或履约保函 附件十二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 附件十三业务平台安全验收测试 附件十四中国电信业务平台工程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规范书 附件十五反商业贿赂协议 附件十六保密协议 附件十七运输责任主体 34.合同其他条款 34.1通知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在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进行。其中: 34.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34.1.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 (略) 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采用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立即使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34.1.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卖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4.2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34.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34.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34.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第一分册商务参选文件 1.商务参选文件封面 2.初步评审索引表 3.商务评审索引表 4.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5.参选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8.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9.廉洁参选承诺书 10.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1.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12.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13.供应商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14.资格审查资料 15.参选保函 16.业绩情况表 第二分册技术参选文件 17.技术参选文件封面 18.技术服务评审索引表 19.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20.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分册报价文件 21.报价文件封面 22.参选一览表 23.报价文件 1.商务参选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分包(标包)比选 参选文件【商务参选文件】部分 参选人名称: _ __年_ __月_ __日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2.初步评审索引表 初步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3.商务评审索引表 商务评审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编制要求:参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比选文件对本文件的要求。 4.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专用印章授权函 我单位特授权在(比选项目名称)的参选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被授权印章: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编制要求: 1. 本文件仅适用于要求递交加盖印章扫描件的情形。 2.除本文件允许参选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参选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5.参选函 参选函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参选人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比选项目名称)分包(标包)(项目编号:)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参选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的参选文件包含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参选文件。 3.随同本参选函递交参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我方承诺如果在规定的唱价时间后,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文件的,我方自愿接受比选人做出的不予退还我方参选保证金的决定。 5.我方在评选过程中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参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参选。 7.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比选相关的所有信息。 8.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参选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应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9.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任何附加条件。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 |